依據民國104年6月4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林淑慧所撰「繼承自益信託土地 稅負變輕」的報導,繼承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稅負可望減輕。立法院財委會民國104年6月4日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正案,明訂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受益人若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土地稅法》修正後,有助於解決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繼承人的土地增值稅稅負落差很大的問題。此次為健全自益信託土地繼承人的納稅權益,財政部推動修法後,未來繼承人在繼承土地時,若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時,將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回溯至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作為取得土地時點,讓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

  筆者認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起算日期為繼承發生日,財政部針對信託部份重新修法,使得信託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免稅規定,此修正對信託者的確較為合理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稅法》的修正相當不錯,民眾必須加以認識並運用,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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