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2月2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所撰「售繼承屋 有條件採舊制課稅」的報導,房地合一所得新制已自民國105年1月1日上路,但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繼承的時點,以免誤以為要適用新制。在2016年1月1日後交易「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是於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兩年以內;或是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就可適用房地交易課稅的舊制。

  舉例來說,父親在2014年9月買進房屋,在2015年9月過世,該棟房屋由兒子繼承,並在2016年4月出售(當時房地合一新制已上路)。兒子在2015年9月取得房屋、並在2016年4月出售,持有期間約為七個月。即使和父親的持有期間一起計算,也只有一年七個月,而未滿兩年。但兒子繼承取得房屋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所以其出售房屋的交易所得還是可以適用舊制來課稅,而不必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新制。

  筆者認為民國105年間登記取得的不動產都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新制,但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可以回溯過去「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由於「新制」與「舊制」申報時點不一樣,如能符合舊制的民眾,是在出售登記完成日之後的隔年五月申報所得稅時,將其申報於「財產交易所得」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去年所得稅法的修正,自明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新制開始實施,「新制」與「舊制」有極大差別,民眾一定要弄清楚,不明白要請教專家,這樣才不會弄錯,而被「國稅局」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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