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2月2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抵價地納入遺產 如何計算」的報導,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所有的土地,在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改以「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併入遺產課稅,而非按土地公告現值核課遺產稅。財政部表示,經區段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而非原地主所有,如原地主在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前死亡,繼承人填報遺產稅申報書時,將因這筆遺產是「尚未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或「抵價地的權利」,而非土地,故改按其權利價值計算遺產稅。財政部舉國稅局實際案例表示,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被繼承人甲,其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甲的遺產土地數筆,但其中有一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已由台南市政府區段徵收,國稅局經查甲生前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因此,繼承人申報時即應將該筆遺產土地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其價值則由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筆者認為,申報遺產稅在土地部分,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金額,而根據財政部解釋,凡土地被做為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因政府要發放補償金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時已死亡,此時申報的金額將不是土地現值,而是以政府發放該土地補償金來做計算;所以納稅義務人將會負擔較高額的遺產稅,繼承人對此不得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人民影納稅的義務,發生被繼承人死後留有「遺產」,就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對於遺產稅節稅一定要了解如何計算遺產價值,民眾除了瞭解法令規定以外,也要注意財政部的解釋令,但財政部有些解釋令並不合理,此時可以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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