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6月7日聯合晚報A9版記者張為竣所撰「防爐渣屋修法 爐渣禁止用於建築物混凝土」的報導,因台北松菸文創大樓「爐碴屋」事件,經濟部工業局暫時禁用爐碴三個月,期限即將屆滿。經濟部工業局表示,未來電弧爐煉鋼產生的爐碴,禁止用於建築物混凝土,但可用在回填、底層鋪面等工程,修法已預告完畢,現送進經濟部法規會,打算自民國105年6月實施。
經濟部工業局官員表示,本次修正刪去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直接明定電弧爐煉鋼產生的氧化碴與還原碴,僅能用於回填材料或道路、人行道、貨櫃場、停車場等鋪面工程的底層原料。官員指出,未來摻有電弧爐渣的混凝土,不能用於建築物灌漿。另外,爐碴處理的成本、責任須回歸到煉鋼業者身上,為了避免煉鋼業者將爐碴賣給再利用廠,就此規避未來的衍伸責任,修正辦法也規定,煉鋼業者必須入股再利用廠,自己的爐碴自己處理。
筆者認為預防爐渣屋的確是需要從「源頭」開始控制,就像當初為避免輻射屋與海砂屋的興建,政府從鋼筋與混凝土的源頭做控管,營造商要取得無輻射及無氯離子證明,才能興建房屋,冀望未來政府也可以請營造商在取得混凝土時,應當提出無爐渣證明,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已實施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依該公約保障人民的「居住權」,所以居住的健康、安全,政府也應重視;所以現在對於建築物混凝土予以適當規範這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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