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7月19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所撰「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的報導,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財政部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至於其餘部分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筆者認為財政部針對合併前土地面積僅適用自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應是避免納稅義務人不斷合併擴大其土地面積,增加適用範圍;所以民眾對於「節稅」要多方面請教專家,不要於大費周章之後,還被稅務機關追徵稅負,甚至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財政部既有此一函釋,民眾於適用時即應注意遵守;「節稅」固然是必要的,但仍應正確適用法令,切勿自行將法令擴張解釋,那是沒有用的,李律師認為找專家協助正確地「節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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