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29日自由時報B3版黃捷記者所撰「外牆掛冷氣挨告 法官判拆」的報導,台北市北投區某大樓6樓王姓住戶在外牆架設鐵架裝冷氣,5樓林姓鄰居不滿,提出「排除侵害」訴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除非大樓住戶做成決議,否則大樓外牆不得進行變更、加設等他用,判王男敗訴,應拆除冷氣及鐵架。余信達律師表示,時下大多數民眾默許大樓或公寓外牆外掛冷氣機,實則一旦有其他住戶提告,通常都會遭法院判拆。余信達律師說,公寓或大樓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專屬部分僅包括牆面以內,牆外部分除非經過「分管協議」,否則是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法官認為,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大樓外牆除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等物。此外,《民法》所謂「習慣」,指對普通一般人確信有拘束力,人人必須遵從,但該大樓非所有住戶都外掛冷氣機,所以原告並無義務依循辦理,不能視為社會慣行,因此法院法官判決拆除冷氣及鐵架,回復原狀。

  筆者認為現在普遍民眾越來越注重居住安全及品質等權利,尤其在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的運作下,對住戶的管理及要求會更為嚴格,但無非是為增進社區居住品質,所以社區大樓的住戶仍須注意相關規定,並遵守「規約」,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社區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要認知哪些是「共用部分」,如屬共用部分時,要進行「專用」,務必取得同意,才不致招致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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