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27日經濟日報A17版林潔玲記者所撰「轉讓預售屋有虧損 可扣財產交易所得」的報導,民眾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可於當年度申報所得稅扣除其財產交易所得,但若是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不足扣除者,則可以於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依《所得稅法》,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筆者認為除了預售屋以外,出售成屋如有虧損,其「財產交易損失」也可以在未來三年內,於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過國稅局針對此類型案件,會嚴格進行審查,所以不符合要件者,切勿心存僥倖來申請扣除,以免事後反而遭認定有逃漏稅之嫌,致因小失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目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緊迫盯人,民眾務必注要合法節稅的運用,這樣才是維護自身「賦稅人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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