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大大冷氣公司將「大大」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註冊登記,並將「大大」商標使用在該公司所生產的冷氣產品上,因大大公司的冷氣銷售量極佳,另有一家新成立的小小冷氣公司為增加營收,未經大大公司的同意,在自己生產的冷氣產品上印上「大大」的商標,小小公司是否侵害大大公司所註冊的商標權?如果小小公司在生產的暖氣產品上印上「大大」的商標,是否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若小小公司在生產的冷氣產品上印上「大太」的商標是否侵害大大公司所註冊的商標權?
【解析】
依照《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因此,商標權侵害需具有:1、符合《商標法》第68條規定的三種情況;2、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3、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等三個要件。另外如果符合《商標法》第68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另增加「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
小小公司使用大大公司的「大大」商標於小小公司生產的冷氣產品上並未經過大大公司同意,且符合《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導致大大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可認為小小公司已經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
如果小小公司使用大大公司的「大大」商標於小小公司生產的「暖氣」產品上,除未經大大公司同意外,亦符合《商標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若因此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則小小公司即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
小小公司於使用「大太」商標於小小公司生產的冷氣產品上時,如果使消費者有所混淆,誤認為大大公司的「大大」商標時,依據《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大大公司可以主張大大公司的商標權受到侵害。
如認定小小公司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時,大大公司得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向小小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另小小公司的相關人員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並應負刑事責任,法院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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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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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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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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