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應兼顧人權──從李廷鈞案終獲不起訴處分談起
◎許文彬
民主法治國家警察的角色往往被譽為「人民的褓姆」,這不應只是一個虛名,而更該視為社會民眾對於警察執法態度的殷殷期許。
由於警察人員在刑事程序中分擔第一線執行公權力的職責,最直接地關係著執法對象的人權課題,故其分寸拿捏至關緊要,自當時時惕勵,勿有輕忽,更不可濫權。觀乎「警察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即揭示「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足見國家對於警察賦予至為崇高的任務。從而,警察為達成此法定任務,自應善加體會遵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亦即「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以台大在學學生李廷鈞被台北市警中山分局移送指涉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一案為例,此案業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不起訴之處分。檢方針對警方所移送之李廷鈞涉嫌事實,詳為查證之後,終於釐清真相,指出:十一月六日晚間發生在圓山飯店附近台北美術館前的群眾滋擾事件中,李廷鈞只是剛好騎機車路過該處,而暫時停車在外圍觀看而已,並沒有動手扔石塊、或用車燈照射警員。警方提出的蒐證錄影帶,也沒有顯示李廷鈞的影像,且有關的證人均未能確認李廷鈞有參與滋事。
然則,當初警方何以竟草率地逮捕李廷鈞,而在無人確切指認的情況下,又草率地將他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命以兩萬元交保釋放,最後則予不起訴處分。這嫌疑人還只是個台大的在學學生,當時揹著六公斤多的背包(內裝筆電、書、筆記本等),騎機車要往士林夜市買宵夜而路過現場,短暫停留隨即要離去。如此的辯解情節,警察從其學生身分、隨身包的物品、在人羣裏獨牽機車等等狀況,依經驗法則,本不難判斷此人絕不像是滋事份子,竟仍予移送,足見其執法態度實有商榷之餘地。
事發背景乃是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的政治敏感場域,警方處理羣眾事件的手法,都會曝光於國內外新聞媒體的耳目視聽。所以,「自由之家」、「國際特赦組織」曾就此發表聲明,表達對於台灣人權情況的關切,希望當局組成特別委員會就警民衝突真相進行調查。十四位美國眾議員亦於十二月二十四日致函布希總統,要求敦促台灣政府遵守民主社會的基本人權標準。
而今,前述圓山警民衝突事件,檢察官既已偵查終結,就涉案有據者予以起訴治罪,冤曲者還以清白。則事後的執法檢討,政府有關部門亦該虛心以赴,俾端正台灣在地球村的人權形象;這應是「李廷鈞案」帶給台灣社會的寶貴啟示!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0928-22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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