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來有些殺人、自殺的報導,逐漸破壞社會的祥和

  生活在台灣的人常覺得幸福,台灣有「蓬萊仙島」之稱,乃因好山好水,民眾心地善良,各種勸人為善的宗教併存,而且族群融合。

  但近年來殺人、自殺之事似有增多的趨勢,日前「鄭捷殺人」、「可愛的小燈泡被殺」、「澎湖五人同時自殺」......等,頗令人扼腕痛心。殺人、自殺等事如逐漸增加,必有害於台灣社會的祥和。值此當兒,台灣各界應共同正視此一問題,推廣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觀念,使台灣社會能恢復原有的純樸、敦厚與良善!

二、法律不容許殺害生命,甚至禁止墮胎

  對於生命的尊重,我國《刑法》原本即有「殺人罪章」的規定,簡述之如下:

  1、殺人既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
  2、殺害直系尊親屬既遂,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第272條第2項);
  3、基於義憤而殺人既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3條第1項);
  4、母親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既遂,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4條第1項);
  5、「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害既遂(即加工自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5條第1項);利用謀為同死而自殺既遂,同樣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5條第3項);
  6、過失致人於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6條)。

  由上述規定,可知《刑法》基於對生命的尊重,既不容許故意殺人,也不容許過失致人於死,甚至「自殺」也是法律所不允許。

  另外,《刑法》還有「墮胎罪」章,聖嚴法師曾憂心台灣婦女驚人的高墮胎率,強調婦女不宜墮胎,除了考量婦女的健康外,宗教更視墮胎為「殺生」,根據佛教的基本原則,墮胎是犯「殺生戒」,不論被墮胎的胎兒已經成形或尚未成形,均不容許墮胎(註1)。而我國《刑法》墮胎罪章主要規定,簡述之如下:

  1、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8條第1項);
  2、受懷胎婦女的囑託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即幫助墮胎),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9條第1項);意圖營利而幫助婦女墮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0條第1項)。

  由上述規定,可知《刑法》基於對生命的尊重,連尚未出生的「胎兒」,也不容許扼殺生命!

三、宗教均勸人不得殺生,且應護生

  如前所述,世俗的法律禁止殺生,宗教也同樣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就以佛教而言,茲引兩個經典中的說法為例:

  (一)、《梵網經》中提到受「菩蕯戒」,第一戒即「殺戒」,該經中表示:「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蕯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

  (二)《大佛頂首楞嚴經》釋迦牟尼佛提到「四清淨明誨」(註2),對阿難開示:「阿難,又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殺,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味,本出塵勞;殺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殺,必落神道。…」。

  再以《聖經》的「箴言」也提到「…耶和華所恨惡的有六樣,連他心所憎惡的共有七樣。就是流無辜人血的手…」,不得「殺生」已明白可見,甚至還要「護生」,「箴言」中也提到:「…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欄阻…」。

  由佛經、聖經上的說法,人一定要「尊重生命」,筆者再以佛教徒受持「五戒」(註3)中的「殺戒」即「殺生戒」來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則是輕罪;「眾生」可分三級,高級的是「人類」,中級的是「動物」,低級的是「植物」,人及動物是「有情眾生」,植物則是「無情眾生」(註4)。佛教主張不殺生,主旨在於眾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一切眾生皆有生存的權利,人類自己怕受傷害、畏懼死亡,有情眾生無不皆然。

四、推廣尊重及珍惜生命的生命教育

  既然宗教都勸人不可殺人,且應護生;而且如果社會殺人案件、自殺案件或婦女墮胎均能減少,非常有助於社會詳和,且有益於國民健康;我們就應由各界共同發心,推廣尊重及珍惜生命的「生命教育」。就以靈鷲山教團的「世界宗教博物館」也在推廣「生命教育」。同時,有不少宗教團體、環保團體也在推廣「素食」;如:「清海無上師」、西方國家的「素食者協會」、部份佛教團體、部分環保團體…等。

  針對茹素,筆者特別以中台禪寺開山住持上惟下覺大和尚為例,他不斷地呼籲希望佛弟子能茹素,他認為:「、、修行第一要吃素,吃素就是方便。因為佛法的精神就是慈悲與平等,想達到慈悲、平等的心,第一要不殺生,第二要救生、護生,第三要吃素。把這些都做到了,慈悲心就會現前,慈悲心就是佛心,所以吃素看起來很普通,意義卻非常深遠」(註5)。孟子也說過:「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這也是出於一念「慈悲」,而不吃眾生肉。

  既然如此,筆者建議如果因為飲食習慣不方便立即茹素,可以吃「三淨肉」(註6)、「五淨肉」(註7),行個方便,真正習慣後再全素。

五、結語

  人生在世,不論是否持戒修行,尊重生命是必要的,除了尊重別人的生命外,更應珍惜自己的生命,古人有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損傷」,「自殺」絕對是一不智的行為;人倘若遭過事業失敗、經濟困難、情關難過、病魔糾纏,一定要找正當的途經去處理,切勿「自殺」,這才是珍惜生命的表現。筆者切盼台灣民眾能大家一起推廣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使台灣社會更祥和,進而促成世界大同!

註釋:

註1、釋聖嚴選輯:聖嚴法師心靈環保,頁200~201,民國84年2月第5次印行,正中書局出版發行。
註2、《大佛頂首楞嚴經》中所講的「四清淨明誨」,即斷淫、斷殺、斷偷、斷妄。
註3、五戒乃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不殺生是不殺害生命,不偷盜是不盜取別人的財物,不邪淫是不作夫婦間以外的淫事,不妄語是不說欺誑騙人的話,不飲酒是不吸食會有麻醉人性的酒類及毒品。參見竺摩法師鑑定、陳義孝居士編:佛學小辭典,頁208,2004年9月2版1刷,方廣文化公司出版。
註4、聖嚴法師著:學佛群疑,頁32~35,2000年8月修訂二版二十四刷,法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5、禪心世界(一)惟覺老和尚開示錄,頁132~133,民國92年12月印,初版一刷,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
註6、「三淨肉」要具足三個條件,吃下去的肉才會清淨,第一、「不見殺」,第二、「不聞殺」,第三、「不疑殺」即表示不是專為自己而殺。見禪心世界(一)惟覺老和尚開示錄,頁139~140。
註7、「五淨肉」要是足五個條件,吃下去的肉才會清淨,即「不見殺」、「不聞殺」、「不疑殺」三個條件外,另兩個條件是「自死」(自己死掉、病死、老死或被撞死)及「鳥殘」(鳥類吃剩的)。見禪心世界(一)惟覺老和尚開示錄,頁140~141。

《本文刊於中華道宗106年3月春季刊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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