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年來報章雜誌,傳媒報導關於「性愛淫亂」之事,層出不窮,且又由這些事件衍生情殺、自殺、、等等,令人不勝噓唏!就一個人一生之中「男女間性愛之事」是極大考驗,人必須謹慎拿揑,才不會危害自身!

  由於人是生存在「欲界」之中,古德有云:「食色,性也」,「食欲」、「色欲」都是人的本性,所以,唯恐逾越分際,佛教也有「受持五戒」(註1),其中就有「戒淫」一戒,而修行必須「戒淫」;為何如此?筆者願藉本文略敘管見。

二、法律對於淫亂行為的規範

  首先從「國法」對於淫亂行為的規範談起;因為一個人的行為抵觸法律,就會招來法律責任,故先從法律規範談起。

  (一)妨害性自主罪:僅略舉以下三罪: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註2)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
  2、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註3)的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
  3、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護、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8條第1項)。

  (二)妨害風化罪:僅略舉以下三罪:
  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1條第1項)。
  2、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的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4條第1項)。
  3、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5條第1項)。

  (三)妨害婚姻罪:僅略舉以下二罪:
  1、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8條前段)。
  2、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條前段)。

  (四)妨害家庭罪:僅略舉以下二罪: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的行為或「性交」,而「和誘」(註4)未滿二十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2項)。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的行為或「性交」,而「略誘」(註5)未滿二十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1條第2項)。

  由上列犯罪處罰,可知法律對於個人嚴禁不得對他人為性侵害、性騷擾,也不得犧牲他人的性自主而為營利,更不得公然猥褻、販賣猥褻物品、、等等,而人自我控制「淫欲」是相當重要;倘若無法控制,除構成犯罪外,甚至毀掉個人聲譽,而被貼上「色狼」的標籤。

三、修行必須戒淫

  其次從修行角度來談戒淫的重要,姑且不論何以重要?一般常言,「萬惡淫為首」,「淫」是被列為萬惡之首,而佛教的「受持五戒」,其中也包含「戒淫」,足見「戒淫」的重要。再以近日發生的一椿不幸案例,有一位女學生PO文指控補習班老師「騷擾或侵害至少6人」,該名男老師於文章曝光後上吊身亡(註6),足見「淫」事一旦被揭發或嚴詞指控,常令當事者難以承受。

  現再來談戒淫的重要,簡述之:

  (一)諸戒中以「淫戒」為首:
  《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婬、、是故阿難,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由於修行依「三無漏學」(註7),必須以「戒」為本,而諸戒中又以「婬戒」為首,因為「婬欲」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才有「跳出三界外」的可能。

  (二)「淫」屬惡行:
  《佛說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者,殺、盜、淫。、、」,該經中又言:「、、財色於人,人之不捨」、「、、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註8);由此可知,人不得有淫行,近來有獸父淫虐女兒、教師淫亂學生、、等等,此種亂倫犯行皆因「淫心」而生,為此惡行者自將自招惡果。

  由上所述,修行必須斷淫,然而如何斷淫?《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提到「、、若斷其陰,不如斷心,心如功曹,功曹若止,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

四、結語

  目前社會現象是一面鏡子,「社會反觀即是道」,社會中背道而馳的事層出不窮;目前網路中色情資訊充斥,社會中男女關係混雜,不守婦道、紅杏出牆,嫖妓、養牛郎、性侵害、性騷擾、、等皆因「淫」字而起。盼世人強調「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時,務必從「止淫」下手,這樣修行才能有成!

註釋:
  註1、五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及不飲酒。
  註2、《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乃指非莫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註3、所謂「猥褻」乃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判激或引起他人的性慾,而主觀上為達到滿足自己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參見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_國家、社會法益之保護,頁283,2009年3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
  註4、「和誘」乃指非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自主意願的不法行為,而得被誘人的同意,使之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之監護範圍,以置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的行為,參見曾淑瑜著:前揭書,頁351。
  註5、「略誘」乃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方式,違反被誘人本身的自主意願,使之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的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的行為,參見曾淑瑜著:前揭書,351~352。
  註6、吳仁捷、陳炳宏撰「補教師自縊 婦團:非女學生的錯」乙文,載民國106年5月19日自由時報B2版。
  註7、三無漏學是達到解脫三界生死結縛煩惱,得到漏盡通的修行之道;此乃指「戒」、「定」、「慧」。
  註8、惟覺安公老和尚開示《佛說四十二章經》(三十),載中台山月刊。其開示「愛」「欲」二者互相依存,互為牽絆,眾生沉迷於欲愛之中,「欲」與「愛」互為因果,因愛而生欲,因欲而起愛、、始終循環不停,原來的「清淨心」就混濁了,就迷失了「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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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難脫生、老、病、死、苦,打從一個人出生、成長、學成、工作,而後組織家庭,一路行來,無不屢遭挫折與挑戰。於職場失意者,或面臨謀職不順、工作不力、失業、資遣、退休金無著等窘境;成家立業後,又可能陷入不孕之苦,或遇子女受教難行為乖張……等。

  當人生面臨種種橫逆時,如何處變不驚,緊守定、靜、安、慮、得的從容態度?實屬不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執業三十餘年來,每每目睹人際之間各種爭執的上演,究其原因,多為事件當事人固持己見,不思己過,以致衝突爆發,僵局難解。

  遭逢「逆境」,究當如何轉逆為順,以得輕安自在?或縱處逆境,也能視之逆增上緣、樂觀以對?唯有仰賴「修行」──修持自信,袪除分別心,存養平等心、慈悲心,進而清淨心可得,一生充滿法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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