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主要係生產獨家秘方醬料(A、B、C),因週轉不靈致積欠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款項(下稱乙公司),乙公司對甲公司向法院提起「給付款項訴訟」,並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嗣後,乙公司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對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清償甲公司積欠的款項,試問:乙公司能否以甲公司「獨家醬料秘方(營業秘密)」為執行標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I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II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當乙公司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原則上應該要在「強制執行聲請狀」內記載要執行的標的物。

  但是,依照《營業秘密法》第8條即明文規定:「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而該法規定「營業秘密」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其主要理由乃在於:「營業秘密若得設質或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於未受清償拍賣時,欲參與投標者勢有了解營業秘密之內容,以決定其投標價格之必要,如此將使參與投標者均有知悉他人營業秘密之機會,對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顯有未周。又營業秘密並無登記、公告等公示制度,無法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設質予以登記對抗效力,故不宜設質,爰明定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因此,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以及營業秘密的「秘密性」,再加上「營業秘密」本身沒有對外的登記、公告的公示制度,也無法保障嗣後取得「營業秘密」的權利人,所以《營業秘密法》第8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營業秘密」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所以乙公司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對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清償甲公司積欠的款項,依《營業秘密法》第8條規定,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獨家醬料秘方(營業秘密)」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而應以甲公司名下的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或是公司帳戶作為執行標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清償甲公司積欠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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