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信箱

鄭麗燕法官著‧時報文化公司出版

1.服飾業可以於出售前拒絕顧客試穿,「准予試穿」是招徠顧客的手段,法律並無強制業者一定要讓顧客試穿。業者在換季拍賣期間以折扣已低,拒絕消費者試穿及免費修改衣物等行為,並沒有違法之處。

2.持卡人因未在信用卡正卡簽名,又保管不慎,連遺失仍渾然不知,未及時向銀行掛失,致遭人冒簽消費,自己應負「重大遺失責任」,除非能找到冒簽之人,並對之追究法律責任;否則,只好自行負擔損失。

3.買靈骨塔,由公司出見一張「永久使用權狀」,買受人具有風險,因買受人只得到一張由公司出具承諾的永久使用權證書,並不具有「所有權」;萬一公司經營發生危機,積欠他人債務,債權人一旦聲請查封靈骨塔建築物,承買人權益勢必受到影響,這是投資人必須認清的投資風險。

4.借錢給人,在交錢之時應要求借款人簽寫「借據」,表明借款數額、時間及還款日期,並在借據上加註「已收到款項無訛」字樣;因為借貸是「要物契約」,如借款人否認借款或收到款項,須由貸與人舉證證明有交付款項情事,事前做好防範,可省卻不必要的困擾。

5.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及「機械車位」,建設公司不但要保證產權清楚,停車位也要具備可正常及安全使用的功能。如機械車位常發生故障,如係欠缺維修而非不堪使用…只能要求建設公司修復,而不能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退錢。

6.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夫所購之屋,擔保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後離婚,妻仍擔任保證人時,也不能免掉保證責任。

7.會首被會腳倒會,會首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做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8.鄰居未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擅自在他人土地上,以水泥加蓋,並在其上堆置物品,設攤營業,此使已具有將他人土地據為己用之「意圖」,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且可向地檢署依《刑法》第320條提出「竊佔罪」的「刑事告訴」。

9.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死亡,並無「法定繼承人」,此時已涉及「無人繼承的遺產」,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通常會指定「國有財產局」,俟遺產管理人產生後,債權人即可向「遺產管理人」求償。

10.本書所談之法律問題,均屬生活中常遭遇者,相當實用,文字用語通俗易懂,對民眾極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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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