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是乙的債權人,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抵押予甲,擔保乙對甲所負的債務,嗣後甲死亡,甲遺有配偶丙及子女A、B三人為其繼承人,債務人乙如將對甲所欠之款項,向債權人甲之繼承人丙、A、B三人清償後,應如何辦理抵押權塗銷?
解析:
抵押權人死亡時,不動產抵押權也可以由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於繼承時,繳清遺產稅後,即可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的繼承登記」。
如已辦理「繼承登記」,於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即可持「清償證明」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之相關文件,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的塗銷登記;此由《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清償債務、、,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的規定,即可瞭解塗銷登記的必要!
又如抵押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未辦理「抵押權的繼承登記」,但債務人已清償債務,可否不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而逕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抵押權?就以本問題而言,抵押權人甲的抵押權,於甲死亡後,由丙、A、B三位繼承人繼承,債務人乙向丙、A、B清償債務,可否不經「繼承登記」,而逕自塗銷不動產抵押權?
依法務部90年4月11日法律決字第009101號函略以:「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307條及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概括繼受其權利義務,未經繼承登記前,固不得處分其繼承之抵押權,惟抵押人已清償債權而使主債權消滅時,其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759條之『處分行為』尚屬有別,故抵押權人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即得出具證明書由債務人憑證請求塗銷已因法定事由消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基於前述函釋,可知在本問題中,抵押權人甲死亡,可免由其繼承人丙、A、B申辦「抵押權繼承登記」,而得由丙、A、B三位合法繼承人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債務人乙做為「申請人」持憑「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連同「抵押權人死亡的除戶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參見內政部90年5月9日台內中地字第9006984號函)。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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