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8月29日工商時報A15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非自願售共有房地 適用20%稅率」的報導,依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出售房地是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但若與他人「共有」房地,恐因持有時間點不同,導致非自願出售者適用較高稅率,有失公平。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核釋,若發生上述情況等非自願交易,房地持有未滿2年,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
而現行非自願因素共有五大類型,分別為:
(1)、在工作地點買房地,卻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勢需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者。
(2)、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房地所有權人者。
(3)、無力清償債務導致依法遭強制執行移轉者。
(4)、因負擔醫藥費而出售者。
(5)、因家暴而出售者。
但針對房地「共有」的情況,過去由於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一,共有土地或建物,「只要人數及持份過半,或是持份過半」就可以處分。所以導致後來才取得者,非自願出售,加上持有時間較短,可能被課徵較高的稅率,因此財政部預告核釋,放寬規定。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
筆者認為,法律就實際碰到的狀況做修法調整,才會愈來愈公平完善。提醒民眾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時,記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適用較低之20%稅率,以保障自身權利。也提醒民眾勿存僥倖心理,藉法律規定之便而逃漏稅,國稅局會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若有逃漏稅之事實,將有罰鍰,甚至遭限制出境的可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已較往昔複雜許多,為了避免冤枉繳稅,事先以請教專家為宜;又政府部門有無認定錯誤之情形,如行政機關有誤,進行行政救濟,一定要注意合乎「程序」及「救濟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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