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投資首重法令 善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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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建議,商業糾紛善用仲裁方式解決。(記者陳政錄攝)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近年大陸對台商在陸經營各項法規持續轉嚴,業者常因不熟悉吃了暗虧,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指出,台商在陸最常遇到的就是土地、合約、合資合營分潤等糾紛,提醒業者赴陸投資首應注意相關法令問題,並留意兩岸不同點,且若在陸使用「仲裁」解決糾紛時,也可選擇台籍仲裁員,以免權益受損。

  李永然舉例,近年來兩岸合資合營模式增加,日前就有一起台商受讓四成合資股權,與陸企共同經營的案例,但廠房產權徵收時,補償費用卻被陸企占為己有,此時便要善用民事訴訟、人民調解或仲裁手段,追回應屬合資公司比例股權的金額。

  此外也有台商向陸方租賃商場店面,並簽屬合約規定陸方收取租金、水電和協助推廣費用。但事後台商認為陸方未達成應履行的活動推廣,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反遭陸方限期15天內搬離。李永然說,大陸《民法》內《合同法》中有租賃合約規定,若對簿公堂,台商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舉證對方未履行合約在先,保障權益。

  李永然坦言,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偏重商業利益考量,忽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下,衍生投資糾紛。他提到,如商標權追訴,大陸一般有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自行和解時若要委發律師函通知和解契約,若涉及賠償責任則一定要搭配公證等。

  李永然也建議,台商遭遇商業糾紛時,可善用大陸的仲裁程序,而非訴訟。他說,仲裁為一審終結,較為省時,同時大陸法院多有地方保護主義,現也無台籍法官,但大陸各地有200多個仲裁機構,100多位台籍仲裁員,仲裁前的調解也較訴訟靈活,且若有台籍仲裁員居中調解,多能減少台商損失。

  但李永然提醒,台商必須在與陸方簽訂合作約定時,就與對方簽署仲裁協議,同意糾紛發生時以仲裁解決,才能使用並適用大陸《仲裁法》規定,同時也需慎選機構,另涉及財產、債務糾紛時,也應做好財產保全(類似台申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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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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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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