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建議,商業糾紛善用仲裁方式解決。(記者陳政錄攝)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近年大陸對台商在陸經營各項法規持續轉嚴,業者常因不熟悉吃了暗虧,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指出,台商在陸最常遇到的就是土地、合約、合資合營分潤等糾紛,提醒業者赴陸投資首應注意相關法令問題,並留意兩岸不同點,且若在陸使用「仲裁」解決糾紛時,也可選擇台籍仲裁員,以免權益受損。
李永然舉例,近年來兩岸合資合營模式增加,日前就有一起台商受讓四成合資股權,與陸企共同經營的案例,但廠房產權徵收時,補償費用卻被陸企占為己有,此時便要善用民事訴訟、人民調解或仲裁手段,追回應屬合資公司比例股權的金額。
此外也有台商向陸方租賃商場店面,並簽屬合約規定陸方收取租金、水電和協助推廣費用。但事後台商認為陸方未達成應履行的活動推廣,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反遭陸方限期15天內搬離。李永然說,大陸《民法》內《合同法》中有租賃合約規定,若對簿公堂,台商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舉證對方未履行合約在先,保障權益。
李永然坦言,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偏重商業利益考量,忽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下,衍生投資糾紛。他提到,如商標權追訴,大陸一般有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自行和解時若要委發律師函通知和解契約,若涉及賠償責任則一定要搭配公證等。
李永然也建議,台商遭遇商業糾紛時,可善用大陸的仲裁程序,而非訴訟。他說,仲裁為一審終結,較為省時,同時大陸法院多有地方保護主義,現也無台籍法官,但大陸各地有200多個仲裁機構,100多位台籍仲裁員,仲裁前的調解也較訴訟靈活,且若有台籍仲裁員居中調解,多能減少台商損失。
但李永然提醒,台商必須在與陸方簽訂合作約定時,就與對方簽署仲裁協議,同意糾紛發生時以仲裁解決,才能使用並適用大陸《仲裁法》規定,同時也需慎選機構,另涉及財產、債務糾紛時,也應做好財產保全(類似台申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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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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