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政府為了減少訴訟成本,新訂定《臺北市政府爭訟案件處理原則》,未來台北市政府對於纏訟太久、訴訟標的金額太小、評估勝訴機率不大或訴訟成本大於訴訟利益的案件,都將評估採取和解或接受敗訴,不再上訴。

  執業40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過去政府公部門遇到訴訟時,即便自己沒有道理,但一般並不敢直接面對,和民眾、廠商直接進行和解,甚至第一審訴訟都已經敗訴,可能是害怕有行政責任,擔心萬一和解,支付和解金後,會被質疑是圖利他人,所以有些人就會開玩笑說,這叫做『公務員心態』,其實身為公務員就應該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勇於承擔,若是公部門有錯,就該認錯,如果第一審案件已經判決,公部門顯然沒有道理的話,就不應該浪費公帑再進行上訴,這樣一方面延緩了受害民眾或企業賠償救濟的機會,另一方面又進行了無意義的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增加行政部門的負擔,現今台北市政府願意減訟,評估和解、接受敗訴,這是一個非常有魄力的做法,值得大家讚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3/300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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