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為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74條規定,關於保護自由職工安全與健康的一切措施,在刑事執行機構的作業應同等適用。而對於作業所受的工作損傷應訂賠償辦法,其優遇程度須不低於法律對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
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工作時間限制、因作業傷亡之慰撫賠償,均有規定(第32條、第35條及第36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也有相關的規定(第32條、第38條及第39條)。我國自民國106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規定,針對受刑人工作保障,增加「在監獄同意下,由雇用單位協助加入相關職業保險」的規定(第6條)。
此外,去年舉行的司改,對於受刑人作業的保障,也建議於《監獄行刑法》增修第37條之1,即讓「受刑人接受技能訓練,及參加作業而技能訓練的受刑人,監獄都要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為其投保。但勞工保險自付額由受刑人所得勞作金支付」的條文;為此,還建議修改《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的第39條,將受刑人「勞作金提高到百分之七十」。
相較之下,我國監獄受刑人的工作保障,尤其是對工作安全性的保障,不如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定》的規定。建議對受刑人作業安全的保障及其保險,應考量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而制定出如社會一般勞工工作安全保障規範,這才合乎聯合國的人權保障要求。
再者,現行受刑人的勞作金,依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扣除作業支出後的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因此受刑人真正收到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7.5%。但我國從民國107年監所作業預算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0億5,148萬4千元,如以今年8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監所收容人共62,999人來計算,則每人每月的作業經濟價值為1,390元,經濟價值極低,受刑人可獲得的作業勞作金其實很少。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將之調整為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充作受刑人勞作金(第37條),以增加受刑人在監生活之收入。
但以目前受刑人的勞作經濟價值,就算是提高勞作金比例,還是不足以支付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及在監生活所需。這項問題的重點,應是如何能讓受刑人作業除了有教化功用外,還兼具相當經濟價值。
監獄受刑人的工作轉型,由法務部施茂榮前部長的「一監一特色」,至邱太三前部長的「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可以看出監獄受刑人作業轉型的跡象:從過去廉價的工作,轉向更貼近社會需求的等價工作。
受刑人不再只是做些低經濟價值的作業,用來消磨時間,反而轉變成訓練其具有符合社會需求的工作技能,加上給予相關的技能鑑定證照,提升其作業經濟價值,並增加勞作金收入,且喚醒自信,使其將來出監復歸社會時,可順利接軌而不必再走歹路,同時更可降低受刑人的再犯率。
綜上所述,台灣對於受刑人雖已開始重視其工作權益的保障,但距離聯合國所要求的標準仍有差距,台灣應再努力改善,俾符「人權立國」的理念!
文章連結: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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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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