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下午2時,我赴海基會演講「兩岸民事判決與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隨著兩岸人民交流日益頻繁,及台商到大陸投資日益增加,兩岸人民間之私權及經貿糾紛也日益增多,為解決民事糾紛,不外乎採取「訴訟」或是「仲裁」解決。兩造當事人各執己見,僵持不下時,惟有訴訟一途方可終局解決爭議,但難免曠日費時,選擇仲裁程序的優點,不僅在於時間上之經濟、仲裁人的專業及隱密性,更是重要之考量。而爭執發生於取得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後,如何能獲得其中有關給付內容之實現,更是攸關當事人之權益。我即在演講中,就兩岸民事判決及仲裁判斷在對岸獲得承認及執行之實例,藉以探討法令面之實行情況。



演講內容包括:
一、兩岸訴訟判決及仲裁判斷相互認可執行之立法沿革

二、大陸地區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在臺灣地區認可執行之實例(大陸地區之仲裁判斷在台灣之承認、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在台灣之承認、臺灣地區裁判斷在大陸地區認可執行之實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不予認可之實例)

三、台灣地區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在大陸地區的承認(法律基礎、申請人應當注意事項、申請認可需提交之文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條件、此次《補充規定》的亮點)

四、有關兩岸相互認可仲裁判斷情況之比較(申請認可之期限、認可之管轄法院、不應予以認可之事由、執行之期限)

五、經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裁判在臺灣可立刻強制執行嗎?(對於認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債務人可以循《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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