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4日聯合報A10版、蘋果日報A8版、自由時報A11版報導載稱魏應充聲請假釋已獲核准,在此之前曾先後聲請過兩次假釋,但均遭法務部以「考量社會觀感」為由而駁回。

  筆者要先說明本文將透過本則新聞聚焦介紹我國「假釋制度」,至於特定受刑人的假釋聲請遭到准或駁,則非本文所要討論的議題。

  首先筆者要說明假釋制度ㄧ方面有鼓勵受刑人悔過、教化的效果,受刑人會因為假釋制度而願意服從監獄的管理及教化;另ㄧ方面也讓已經悔過的受刑人得以早日回歸社會生活,借以達到《監獄行刑法》第1條所宣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的立法目的。

  其次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的其中ㄧ個要件是「須要服刑滿ㄧ定的時間」!也就是即便痛心悔改、獄中表現良好,仍至少須要執行二分之一的刑期,如果是累犯更至少須要執行三分之二的刑期!

  再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第1項)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第2項)」可以觀察到假釋的准駁主要是考慮受刑人是否「悛悔向上」,並且還須要附具足以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的相關紀錄!而這樣的考量也切合了筆者前述《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

  然而是否「悛悔向上」其實缺乏客觀的標準,不同監獄或不同審查委員會的認定標準並不一致,結果較難以預期(註1)。此外本則新聞也提到本則新聞的受刑人先前聲請假釋遭駁回的理由竟然是「社會觀感不佳」!讀者如果對照上述《刑法》及《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可以發現法律從未規定假釋的准駁須要考量「社會觀感」!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受刑人已有悛悔實據即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刑法》規定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法務部卻再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以「社會觀感不佳」為駁回理由(註2)。就這個部分其實造成假釋的准駁充滿不確定,甚至會考量受刑人的社會觀感,然而這樣的考量便有構成「恣意」的可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監獄的人權是近年關注的重要議題,「假釋」作為鼓勵受刑人、使受刑人能夠改過向善的制度,更應該被重視!「教化」受刑人使受刑人回歸社會是監獄的重要目的,因此鼓勵受刑人向善、早日回歸社會的假釋制度,應該要有更「明確」、「客觀」的標準!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536185

註1:李永然,【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假釋看運氣,准駁問神明?,ETtoday新聞雲,2018年11月7日,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07/1296472.htm
註2:李永然,假釋准駁是看改過向善還是社會觀感?,ETtoday新聞雲,2018年9月5日,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05/12522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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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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