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芳儀律師
案例:
就讀國二的小偉總是喜歡欺壓弱小,他知道同學小龍平日與祖母二人相依為命,家中經濟狀況不好,便經常與幾位同學一起嘲諷小龍、藉故找小龍麻煩。某天,小偉和小龍發生口角,在雙方爭吵過程中,小偉與其他幾位同學竟以激烈言語咒罵小龍:「你去死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小龍聽到這些話因而真的做出跳樓等自殺行為,小偉與其他幾位同學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解析:
「霸凌」(Bullying)指的是一種長時間持續的、並對個人在心理造成恐懼、身體和言語遭受惡意的攻擊,且因為受害者與霸凌者之間的權力或體型等因素不對等,而不敢有效的反抗。校園霸凌的霸凌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透過對受害人身心的攻擊,造成受害人感到痛苦、羞恥、尷尬、恐懼,以及憂鬱,而校園霸凌所帶來的傷害往往是不可逆轉的,可能因為霸凌者的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眼神導致被霸凌者終身無法受彌補的遺憾。因此,在學校和同學相處應互重互愛,萬萬不可欺凌同學。
依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以「言詞」的內容恐嚇他人,只要受惡害通知的人心生畏懼而且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有機會成立《刑法》恐嚇危安罪,不一定要真的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結果。再依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其中不論是精神上、言語上刺激或是物質上提供工具給自殺者,只要自殺行為人因此萌生自殺的念頭,進而做出自殺的行為,無論最後自殺結果是否發生,都可能符合《刑法》上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概念,實在不可不慎。
本案中,小偉長期夥同其他幾位同學嘲諷小龍、藉故找麻煩,事實上已經對小龍構成霸凌,尤其是在發生口角後竟以激烈言語咒罵小龍「你去死啦!」,如果小龍因為聽到這些話而心生畏懼,則不一定要真的發生客觀上危害結果,小偉與其他幾位同學都可能已經涉犯《刑法》恐嚇危安罪。如果再更嚴重一點,小龍因為聽到這些話而萌生自殺的想法或更加堅定自殺的意念,並且進而真的做出跳樓等自殺行為,則無論最後自殺結果是否在小龍身上發生,小偉與其他幾位同學更可能已經涉犯《刑法》加工自殺罪,而須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學生喜歡在學校對同學惡作劇,認為「小玩笑,無傷大雅」,但其實「言語,是殺人於無形的利器。」,有時候玩笑開得太過火導致對方受傷,還是必須負法律責任的!青少年難免血氣方剛,但應循合法的管道抒發,切勿逞一時口舌之快,以免造成終身無法彌補之遺憾!
本文摘自「青少年法律事件簿」, 欲索取《青少年法律事件簿》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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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2R03
定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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