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盧逸風經理

  傳統的商標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但是隨著商業模式日新月異,業者不斷的創新運用各種方式包括「立體形狀、顏色、聲音、動態影像及全像圖」等,吸引消費者的目光。這些商標不僅型態上與傳統商標迥異,審查時的標準亦有所不同,故一般以「非傳統商標」稱之。非傳統商標中,以立體商標的使用率較高,因此本文為各位專題介紹立體商標。

  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世界上最早立法保護立體商標的國家是法國;而我國第一件取得註冊的立體商標是「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羊形酒瓶」。較為大眾所熟知的立體商標有:「可口可樂」的「曲線瓶」、「賓士汽車」車頭上的「三角星標記」、「義大利費列羅公司」的「金莎巧克力包裝」、「麥當勞」的「麥當勞叔叔」……等。立體商標有四種型態,包括:一、商品本身之形狀(例如瑞士三角巧克力)。二、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例如SUNTORY的角瓶)。三、立體形狀標識(即商品或商品包裝以外之立體形狀,例如勞斯萊斯汽車上的飛天女神標誌)。四、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例如台北101大樓之外觀)。

  相較於傳統商標,立體商標要取得註冊,主要的問題在於不容易具有商標的「識別性」。「識別性」是商標註冊的基本要件,必須能讓消費者視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才能註冊為商標。由於立體商標一般為商品或商品包裝之形狀,消費者通常會將其視為提供商品功能的形狀或是裝飾性之設計,而不會將該形狀視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因此較諸傳統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在「識別性」的取得較為不易。

  在立體商標的四種型態中,以「商品本身之形狀」的識別性最低。因為商品形狀通常具有功能性,不能為任何業者所獨占。即便有較為特殊之形狀,往往也只是為了使商品更有吸引力之裝飾性設計,不會被視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從而不具先天識別性;必須檢附大量的使用證據,證明該形狀經申請人使用後,已讓消費者印象深刻,並使消費者將該形狀與申請人產生緊密連結之聯想,取得了商標的後天識別性,此時才能獲准註冊。

  識別性次低的是「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和「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這兩者與商品本身較無直接關聯,所以只要具有足夠的特色,有異於一般同業使用的包裝或裝潢,能讓消費者有足夠的辨識度將其做為商品來源之標識,就可能無須檢附使用證據審查後天識別性,直接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而核准註冊。

  識別性最高的是「立體形狀標識」,這是指商品或商品包裝以外之立體形狀,例如「大同公司」的「大同寶寶」和「肯德基」的「肯德基爺爺」等,由於與商品本身無直接關係,因此這部分的識別性判斷標準與傳統商標並無不同,通常都會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凡是具有功能性之立體形狀,都不能註冊為立體商標。如果是習知的功能性形狀,原本就不能讓任何業者專用;如果是申請人首創的功能性形狀,則可依專利法申請專利保護,取得一定期間的獨占使用權利。(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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