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A欲申請新型專利,經其自行比對相類似技術之現有專利內容,發現有部分現存新型專利之請求項內容描述有部分雷同之處。A為確認其欲申請新型專利之技術是否與現有新型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乃請其法律顧問律師提供相關意見,以說明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之認定。
【解析】
首先可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按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對於請求項之用語,不宜僅限於請求項文字用語之字面意義,以免因文字表達之侷限性而過度狹隘的限制專利權人保護範圍,但也不應逸脫專利整體發明目的,致不當給予專利權人不應享有之權利範圍而損及公眾利益。因此,對於專利權範圍之理解,應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覽請求項、說明書、圖說之記載後,對於該發明整體所能理解並掌握之客觀合理範圍,始為妥適,以兼顧賦予發明人後續研發誘因與使第三人可預測保護範圍之法律安定性,此亦為專利法第 58條第 4 項規定之意旨。又關於文義讀取之判斷,乃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若均相同,則判斷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所謂技術特徵『相同』者,係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二者對應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等三種主要態樣。又所謂上位概念,是指複數技術特徵屬於同族或同類的總括概念,或複數技術特徵具有類似本質之總括概念;所謂下位概念,指相對於上位概念表現為下位之特定概念」。
關於技術特徵相同與否之判斷,可由上述判決得知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於請求項說明之解讀,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該專利整體所能理解並掌握之客觀合理範圍為準,不應單以請求項的字面意義解釋。
二、如果技術特徵相同,則符合文意讀取而構成專利侵害。
三、所謂的技術特徵相同,則有三種態樣,分別為:
1.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二者對應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
2.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綜合以上的整理說明,A於申請新型專利時,不應該單純於請求項內容迴避可能與現存專利技術特徵相符之文字描述,必須自行以該專業領域人員之角度,確認欲申請專利之技術實質上的技術特徵有無相同,且確認所使用的技術特徵並非現存專利技術特徵的派生概念,如此方能避免後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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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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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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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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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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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J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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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當有人仿冒自家公司的商標,該怎麼辦?焦糖哥哥的名字是屬於電視台還是焦糖哥哥本人所有?追劇神器APP違反著作權法了嗎?研究成果公開後,最遲應於多久時間內申請專利?這些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令你感到困擾嗎?別擔心,在《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中這些問題皆有答案!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時代,企業如欲擺脫完全競爭態勢,只能儘量朝向完全獨占的方向進行,而「智慧財產」在企業進行這樣的過程時,便屬於可運用的工具之一。近年來,智慧財產權在國內日益受重視,其中科技、資訊工業可以說對智慧財產權最重視;在此情形下,重視其管理更具有其必要性。而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乃指人類因其智力活動,而創造出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利;智慧財產權必須轉化為具體有形的產品,方能顯出其財產權的價值。這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權、Know-how……等。
政府也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例如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提出「智慧財產治理實務守則」;經濟部工業局也公布《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簡稱TIPS)》,以目標導向、流程管理、PDCA管理循環(Plan-Do-Check-Act)形成有系統的管理架構,更正式將智財權的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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