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民國1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針對重大商業糾紛事件,將由專門的「商業法院」進行審理,明定商業法院管轄的事件範圍,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且採「專屬管轄」、「二級二審」及「強制律師代理」,並設有「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及「訴訟中訂立仲裁協議」等制度,以期使商業事件迅速而有效解決。

提升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

  我們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某些大公司因派系鬥爭搶奪經營權,股東會鬧雙胞等案例,這些商業糾紛發生時,不僅影響公司內部運作,連帶也危害了投資人的權益。以往這類重大商業事件官司分散於各個法院,但若由欠缺相關經驗和專業的法官承辦,勢必得邊審理邊研究,曠日費時又緩不濟急。因此有鑑於過去許多重大商業官司訴訟多年嚴重影響公司營運,甚至遲來的判決結果最終已無實質效力,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總統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於民國110年7月1日施行。將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以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之成效。

李永然律師解析「商業事件範圍及其審級管轄」

  《商業事件審理法》即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李永然律師提醒商業界及法律界人士對於該法的施行,應注意其適用範圍及程序上的特別規定。他首先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而商業事件又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訴事件」,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有明文規定,商業訴訟事件範圍:

  1.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2.《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7.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而商業非訟事件範圍則包括: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3.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這些商業紛爭的發生不僅影響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更會波及商業市場而影響投資大眾,因此必須透過立法,迅速、妥適、專業的處理這些問題,以穩定國家經濟的發展,並提升司法效能、接軌國際。

《商業事件審理法》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陳宜鴻律師表示,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商業事件審理法》採取「二級二審制」,第一審為商業法院、第二審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另外由於「商業事件」具有專業性及技術性,法律規定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因為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因此「律師酬金」也為訴訟或程序費用的一部,但金額則有限定其最高額。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的重點還包括:

  1.採行商業調解程序前置: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的「法官」行之,法官可以斟酌相關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調解如果成立時,聲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2.設置商業調查官:商業法院的法官於必要時,可以命「商業調查官」協助執行特定事務,並製作「報告書」。

  3. 計畫審理、商定審理計畫:法院應與訴訟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且法院可依前開計畫,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防禦的期間。

  4.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設:即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可以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的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

  5.引進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可以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專家證人原則上應以「書面」出具「專家意見」;但經法院許可,可以用「言詞」提出。

  6.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之使用或外洩,否則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

  7.採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當事人、關係人或程序代理人等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以加速文書送達,增進審理效率。

  8.放寬遠距審理對象: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專家證人等人參與程序,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審理。

贈閱法律手冊,推廣《商業事件審理法》知識

  為了讓企業、法律專業人士及一般民眾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有進一步的了解,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主任律師主編,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的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盧孟蔚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許淑玲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張雅蘋律師等人一同執筆,撰寫《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內容完整介紹《商業事件審理法》的施行及適用、審級及管轄的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中之調解程序、運用保全程序之法律須知、審理計畫規定、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秘密保持命令規定及商業事件之調解聲請費、裁判費應如何計算?……等,完整介紹《商業事件審理法》的各項規定,讓讀者藉由閱讀能更加了解法律的內容。有興趣的民眾,可透過永然文化官網(http://book.law119.com.tw)了解索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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