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燒死46條人命,媒體大肆報導,高雄市長陳其邁立即出面鞠躬道歉,這樣的場景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往往過了幾天事情逐漸淡化後,整體事情的改善仍極為有限,導致日後恐又再度發生令人遺憾的事。
就以火災燒出人命,在台灣最常見的是「違章建築」、「頂樓增建」,因這些建築物消防設施欠缺,又未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一旦失火變可能燒出人命。目前這些違章建築、頂樓增建仍在台灣處處可見。
回頭來看看高雄這次「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該大樓於民國70年間取得「使用執照」,為一住商混合大樓,屬於「老舊建築物」,內有約120戶住戶,由於老舊且具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曾有李喬如議員於十年前召開「兩次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會」,但因所有權人複雜,有些居住國外或外縣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而告流會。
該大樓因成立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民國84年6月30日起)前,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導致大樓既未申報公共安全、未進行消防安檢,且樓梯間堆滿雜物,建物的裝潢建材不符合防焰和消防標準;因而一把無情火發生後,就迅速延燒,熊熊大火造成46條寶貴性命,葬身火海。
目前已有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三位監察委員表示將申請自動調查,針對高雄市政府就轄內這類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複合式大樓,其公共安全、管理及維護的相關行政作為為何?有無善盡地方主管機關職責?現行法令規定是否仍有不足?
筆者認為,台灣目前的城市治理相當不完善,政府的作為欠缺前瞻視角、宏觀思維,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且於事件發生後才思補救,而不是採取「預防」的作為。
台灣都市的老舊房屋已經討論多年,且因台灣已是高齡社會,「老屋困老」也是一大問題,但仍未有積極的改進策略。雖然已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消防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而這些法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府在執法方面顯得消極、被動,導致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未能完全實現。
筆者希望此次不幸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讓政府能徹底痛定思痛,本於「公門好修行」的立場,拿出良心,作出積極作為,絕對不要只喊口號而已!倘未來不再重演「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政府也不辜負人民的負託。
從「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中,建議全面性檢討以下5項:
1.強化公寓大廈的管理及管理委員會設置的落實。
2.徹底執行《建築法》,改善「違章建築」的問題。
3.於老舊危險房屋有效地進行「都市更新」、「整建」、「危老重建」。
4.落實《消防法》的規定,進行消防檢查及消防設施改善。
5.嚴格執行建築物的公共安全檢查,一旦具公共安全時,則劍及履及地進行改善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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