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大河公司新設立不久,正在招兵買馬地招收員工。公司負責人希望新進員工都能按照法令規章簽立雇傭契約,以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且對員工亦有相對性之保障。則此雇傭契約應如何訂定呢?

解析:

一、案情分析及法律策略:

  本件所要擬定的為一般雇傭契約。由於我國近年來對勞工的保障不遺餘力,故除《民法》債編各論對雇傭契約之相關規定外,有關勞工的法律規定,主要的尚有《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廠法》、《勞動檢查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業服務法》等多種法令,在擬定雇傭契約時,不得不加以注意。

  其次,勞工的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工資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擬議決定之。

  再者,是雇傭期間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外,繼續性之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所以,基本上沒有試用期間的問題。

  不定期雇傭,除非有同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之情形外,是不得終止契約的;另外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規定終止者,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並應先行「預告」,給予「預告期間」,並給付「資遣費」。

二、法律關係應行注意要點:

  (一)工資給付:

  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民法》第486條),無約定者,優先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按月預付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目前大都採按月給付之約定。

  (二)契約期間:

  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規定及說明,繼續性之工作,應為不定期,除有同法第11條至第14條之情形,不得解雇員工。因此,對員工之紀律守則,應於雇傭契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休假及工時:

  仍應優先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本項得另以員工守則規定之,並納入雇傭契約之一部分。

契約範例:

雇傭契約書

  大河公司(以下稱甲方)為雇用○○○先生(以下稱乙方),擔任甲方○○○之職務,雙方協議訂定約款如下:

  一、甲方雇用乙方為○○○擔任○○○○部門○○,以處理○○○○事務。乙方應具備○○○○之專門才能。

  二、乙方之薪資為新台幣○萬○仟元整,於每月○日由甲方給付之。乙方每年獎金基本為○月薪資,另按○○核計其他之獎金。於每年春節前十四日,由甲方一併給付之。

  三、乙方之工時、休(請)假、年資、轉調部門、申訴請求等,均應依甲方員工守則之規定辦理。乙方並應遵守該員工守則之各項規求,勤奮工作,如有違反,視同違反本雇傭契約。甲方除得依該守則規定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依法終止雇傭契約,如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之勞工保險、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防免等,應由甲方依政府公布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之。

  五、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按月達成預定之目標業績。如未能達成預計之業績,應接受檢討,並於下月補足未達成之業績。如連續三個月未能達成目標業績,乙方應自行辭職。否則,甲方得依法終止雇傭契約。

  六、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辦理之。

  七、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大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方:○○○

    身分證字號:A○○○○

    地址:○○市○○路○○號

註:參見黃培修著:現代契約法律檔案.範本20選,頁107~116,民國89年11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本文摘錄出自《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文章連結:新公司剛成立正在招兵買馬 與員工間的雇傭契約應如何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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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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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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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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