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國內建設公司如將預售工地的房子出售,係委託「代銷公司」,而中古屋出賣人出售房屋也常委託房屋仲介公司。

  房屋仲介公司在國內已處處設立,有些係以加盟店方式經營,有些則係以直營店或連鎖店的方式經營。就房屋出賣人不論委託何種經營方式的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房屋,均應注意相關的法律問題。約略而言,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注意委託的型態
 
  委託人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如果只有該公司方能進行買主的尋覓,而不能再委託其他公司時,此種「專任委託」,有別於「一般委託」,委託人於簽訂委託契約之前,自應事前有所明白。

二、注意授權給仲介公司的權限

  如果出賣人僅授權房屋仲介公司代為尋覓買受人,其他不論權利證件的交付、定金的收受……等等,均由出賣人自行處理,此種情況,仲介公司為單純的「居間人」,出賣人與仲介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居間」,而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的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利(參見《民法》第574條)。

  如果出賣人尚授權仲介公司以其他權利時,則應於契約書內註明,俾免無謂的爭議。

三、注意委託期限

  房屋出賣人委託仲介公司代為尋覓買主,所委託的期限宜有「定期」的約定,且該期限不宜太長。例如:二個月、三個月均相當適宜,再長的話,即為不妥。

四、注意仲介報酬支付的約定

  仲介報酬不同於仲介費用,委託人宜使仲介費用由房屋仲介公司自行吸收(參見《民法》第569條第1項);而仲介報酬請求權的發生,則必須房屋買賣契約已因房屋仲介公司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方得請求報酬(參見《民法》第568條)。而且為了確保仲介服務的全程提供,應當將仲介報酬約定為分次給付,對於委託人即房屋出賣人較有保障。

五、注意仲介公司的廣告

  仲介公司為出賣人仲介房屋的出售,往往會刊登報紙廣告或其他小廣告的宣傳單,其內容不得有「不實」或「引人錯誤」,倘若具有上述情事之任一,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違反。例如公平會曾就某一房屋仲介公司於售屋廣告中,引述「使用三十六坪」一語,而未告知上述坪數包括屬於他人違建屋頂構成的露台,且無法使買受人取得使用權,已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事,自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參見民國81年1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處字第060號處分書)。

  出賣人唯有透過上述注意,方能確保其與房屋仲介公司間合作愉快,減少糾紛。(本文摘錄出自《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文章連結:如何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售屋才能減少糾紛? 注意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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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以律師的專業,「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例」三階段撰寫模式,
讓讀者輕鬆掌握簽約要領。
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同時提供多則商務契約相關狀例,
做為解決商務契約所引起的糾紛。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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