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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媒體報導桃園機場公司與機場內業者,經過將近一年密集協商討論,桃園機場公司已針對在Covid-19疫情期間因配合政府政策,導致嚴重虧損的23家業者,完成延長合約期限與減收「權利金」的新合約簽署。

  由於各個業者獲得延長營運期限不等,且減少權利金在欠缺法令依據及不夠透明化,隨即遭到外界不少質疑。交通部陳建宇前部長提出抨擊,認為疫情雖是「不可抗力」因素而應補償,但不可抗力造成虧損,桃機公司與機場內業者雙方都要吸收,就如何補償才合理,桃機公司也必須要釋疑。

桃機與業者的投資契約 以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於此一問題筆者認為應回歸「法律面」,才能避免遭到外界質疑。桃機公司與業者間的「投資契約」,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依該法第11條規定,「權利金的負擔」、「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契約變更」…等事項,均應依個案特性,於「投資契約」內訂定。又於《促參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投資契約的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於桃機公司與機場業者間針對Covid-19疫情影響,要如何調整權利金及如何延長合約期限,既涉及投資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自須回歸「法律面」,亦即應先視《促參法》是否有特別規定及「投資契約」內的約定;倘契約無約定時,則適用「民事法」的相關規定(依《促參法》第12條第1項)。

如何算出延長業者合約期並降權利金 桃機應具體說明

  然桃機公司於與23家機場業者完成合約延期及減少權利金後,公開表示其對昇恆昌公司給予延長十年四個月、采盟公司九年四個月的營運期,至於最短的延期也有三年四個月;這是基於風險分攤精神,依據契約規定,並參考《促參法》等相關法規的精神,建立「延約計算公式」後,並依照個案條件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核實檢核,依照公式務實計算「合理期限」,但由於獲得延約的23家業者,延長營運期限從「三年四個月」至「十年四個月」,期限長短相差甚多,桃機公司又未能將前開各家延長期限如何算出,具體說明,導致外界質疑聲不斷。

延長契約降低權利金 受《促參案件權利金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約束

  由於促參案件的權利金原本已有《促參案件權利金原則》,規定權利金的計收,主辦機關應本於主辦機關推動該案件的政策目標衡酌,並視個案財務可行性決定;且主辦機關得依個案的特性,載明權利金定期檢討機制、調整因子或得以調整權利金的方式及程序。至於權利金的調整則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或就履約時綜合檢視權利金計收的合理性。桃機公司針對「權利金」的減少,當然也要受《促參案件權利金原則》規範,依法處理。

  按Covid-19疫情對機場業者的衝擊雖屬於投資契約成立後,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機場等業者應可援引《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而請求減少權利金的金額,調整桃機公司與業者間的關係,希望透過權利金的減少,藉以減輕業者的負擔,方不致於損及促參案件共同「政府」、「民間機構」及「人民」三贏的目的。桃機公司目前對於業者減收權利金是自行以「運量恢復」的程度,而決定權利金減收的比例,這種減收權利金方式,仍應符合《促參案件權利金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進行妥適的酌減,才符合法律規定;反之,如果未按前述原則及規定,則顯不妥適。

延長契約和減少權利金 須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 易遭人質疑圖利

  總而言之,Covid-19疫情對於桃園機場業者的影響,眾所矚目,但進行延約和減少權利金仍須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且促參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自應公開透明;倘能依前述程序及精神處理,才不會招來外界圖利某些特定業者及不公平的質疑;也才不會因違法而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

文章連結:促參案件涉公共利益 依法公開透明 免遭圖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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