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易陞律師

一、公共工程「竣工」的意義與影響

  「竣工」是指廠商將契約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將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的設施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即業主)勘驗認可,才可以認定為「竣工」。

  公共工程的「竣工」是機關開始驗收的前提,在機關確定廠商「竣工」後,才會進行後續初驗、驗收程序,否則程序將無法繼續進行。尤其應注意,公共工程是否「竣工」的認定會影響到廠商是否有工程逾期的情形,如果發生逾期完工的情形,此時機關可能會依約向廠商請求違約所產生的高額逾期罰款(註1)。

二、如何確認是否「竣工」?

  (一)公共工程的「竣工」流程(註2):

  1.申報竣工:廠商應該在公共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此一書面通常是廠商製作的「竣工報告」。除了竣工報告外,廠商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工程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一併提送監造機關審查,再由監造單位送請機關審核。

  2.竣工確定:除了個案採購契約另外有特別規定外,機關應在收到廠商竣工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沒有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機關還是可以確定。實務上,機關會作成「竣工會勘紀錄」來記錄廠商是否已經完成竣工。

  (二)廠商申報竣工不等於已經完成竣工流程:

  廠商在確定「全部工程或工作完成時」,雖然可以申報竣工,但是申報竣工後,仍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依據工程圖說、規範核對工程或「工作項目及數量」,才可以確認廠商是否已依約竣工。換言之,廠商申報竣工不等於已經完成竣工流程,只有取得機關及監造單位審核認可,才算是完成竣工流程(註3)。

  (三)以工程圖說及規範為認定標準,而非以契約約定的施作數量為準:

  實務上有認為廠商有依據工程圖說及規範施作的義務,縱實際施作數量已經超過契約約定的數量,但這只是廠商可否另外要求增減契約價金的問題,如果廠商沒有完成主體工程,且沒有經過機關及監造單位審核認可,就不能認為已經竣工(註4)。

三、結語

  因為公共工程金額龐大,所以因工程逾期所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也很驚人,廠商對於「竣工」的流程不可不慎,以避免因未確實完成「竣工」流程而發生違約的情形。以上謹就公共工程「竣工」的法律知識,提供初步的整理,供讀者參考,因公共工程的內容複雜,個案情形不同,如果履約有發生糾紛,此時選擇一位負責、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服務,方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

註1:機關通常依照《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訂定遲延的違約金罰則,該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機關可得使用之狀態),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四)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9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註2: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
註3: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109號判決。
註4: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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