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序

  商業交易在私法自治下,開闢了寬廣的交易模式,當事人藉著彼此間所達成的共識,可以五花八門地創制交易管理規範。而對頻繁而例行的交易,更能創製出簡單易行的「定型化契約」,當然因契約創制者往往偏袒自我利益,使無法掌握訊息的消費者,形成締約地位的不公平。因此,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只得出面干涉,而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的行政命令,以彌補企業與消費者間締約不平等的缺漏。但儘管如此,商業契約的訂定,關係到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各當事人自然以各自立場,爭取利益,而產生契約訂定的衝突,而需要以調配方式,至少讓各方當事人雖不滿意但能接受;又契約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尚非是商業契約訂定最難處理的部分,反是未來難以預測的「情勢變更」狀況,往往造成缺漏,而導致當事人因而產生糾紛的問題,才是最為棘手的。《民法》對這種契約缺漏,如果法律有規定者,自然以法規來補正缺漏。如沒有相當的法規時,變得由法官乃至仲裁人以「法律解釋」來彌補。然我國目前對商業契約的法律解釋,因無商業基本法律,只能使用傳統《民法》及一些商事法規來進行解釋,而經常難以逃脫《民法》的傳統觀念,而背離了商業契約預定的交易目的或慣例,致使當事人難以甘服,也就停止相關的交易行為,如此竟阻礙我國許多國際商業活動,進而讓我國經濟難易跨越。為了化解這種尷尬,終於在民國109年1月19日制定公布了《商業事件審理法》,使我國商業法規朝前邁進一步。

  因此,可知依交易當事人間的共識,擬定商業契約,固屬大宗。但往往當事人對利益平衡保障,與未來情勢變更可能性等認知,較為貧乏。但商業律師憑藉其專業及經驗,自然較為熟悉這些事務,而能補足當事人認知的缺漏,而儘量防免「契約漏洞」。於是,筆者與永然兄便共同於民國108年11月間,先將多年來的經驗,撰寫成《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付梓出版,而出乎預料地獲得許多商業人士的青睞。而多年來,筆者所經手的商業法務,其實以旅館餐飲交易最多,因此也希望再撰寫相關法務操作專書,而藉此將這些法務經驗與業者分享。

  旅館餐飲事業,是經營人類日常生活的傳統服務業,技術門檻雖不高,但卻是結合人文、藝術與歷史,而形成獨特的品牌理念與文化。旅館餐飲業固然是觀光事業中的重要主軸,也是商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筆者有幸能在國內知名國際酒店集團,從事超過十五年的法務工作,跟隨了很多經驗豐富的業界前輩學習實務操作,並依據這個實際操的經驗,運作相關的法務工作。因此,深知一個頂級的旅館餐飲管理,其實具有相當精密與複雜的管理體系。我們從名主持人李四端的「雲端世界」中,介紹新加坡金莎國際酒店,是如何地營運管理,便能窺知一二了。

  而旅館餐飲業經營的既然是人類日常生活所需,自然是針對消費者生活所需,提供相關的服務。因此,旅館餐飲業對內的經營管理,與對外的交易商業活動,從籌劃、經營場所取得到開幕經營,都須有層次分明的管理能力,方能建構順暢的營運環境。而旅館餐飲的法務工作,便是業者能夠順暢營運的左輔右弼了。
旅館法務,主要依據的法規是《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設有住宿設備的休閒農場是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而民宿則是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等法規。餐飲事業法務的主要依據法規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等法規,因管理法規不同,本書乃分篇討論敘述。

  在〈旅館業經營法務與契約〉篇章中,首先從旅館籌備、取得經營場所到經營,分門別類地加以討論各階段中的旅館品牌授權交易、取得旅館經營場所的租賃契約、開幕後的經營旅館的各項經常性交易契約範例。而在旅館籌備階段中,除了籌備顧問及商標授權外,其經營場所的取得,除少數自建外,多數是以租賃取得營業場所,因此除了介紹一般旅館租賃契約外,更開闢專章討論具有相當專業性的酒店商業租賃契約(第三章〈酒店業租賃法務〉)。此外,旅館經營頗賴忠實顧客,與專業性經營,而老品牌集團酒店則是經營此項業務的利器。因此,旅館除自創品牌,並自行經營外,更有純投資酒店的投資者,以具知名品牌的旅館集團,或獲取授權使用其品牌,或委託經營,因此便有品牌授權與委託經營的交易項目,此項業務更具專業精密度,故本書更在第二章〈酒店業委託經營交易方案〉,專門討論這項法務工程浩繁的酒店委託經營。

  第四章〈餐飲業商務契約〉篇章,因餐飲交易多屬於經常性的交易,因此便常以便捷的定型化契約,作為交易憑據。政府機關對此也做出了相關的定型化契約範例,例如「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如「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篇除討論餐飲業常用交易方式與契約外,對餐飲業的異業結盟、團膳服務及連鎖餐飲的聯合採購或代購等較專業交易方式,也提出討論及介紹其交易契約的訂定。

  其次,商業交易即便具有相當嚴密的契約管理,但交易過程中,難免因約定的空白或非色地帶,使當事人產生爭議,尤其是在長久性的交易,常有當初想像不到的狀況發生。而如雙方對引發的爭議,無法圓滿解決,便須運用法律程序來解決。不過,商業事件其實與「一般民事事件」並非純然相同,因此一般民事訴訟或《民法》及其相關法規,有時處理得相當粗糙,法官與律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有時也難以恢復原狀,而加以圓滿解決。因此,我國在民國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而於民國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此項較新穎的商事法律,訂定商業事件審理對象案件,分為「訴訟」及「非訟」事件兩類,並採「二級二審制」。《商業事件審理法》更採取了相當新式的訴訟技術,例如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放寬遠距離審理對象、設置調查官、調解前置程序、計畫及商定審理計畫、當事人查詢及專業證人制度及保持秘密命令等制度,這將使商業訴訟進入另一個嶄新階段。但可惜的是,商業事件審理的範圍並不包括商業交易糾紛事件(司法院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指定,也僅只:1.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10條之1、第10條之2及第28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2.債務人就債權人以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為商業訴訟事件)。因此,也就更需要借助「商業仲裁」來解決。因此,在本書第五章〈交易契約糾紛之解決〉,即特別討論商業交易事件糾紛的協商與調解、和解,及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新體制,以及各國商業仲裁制度,但事後解決爭執制度,即便再如何進步,當事人仍難以完全接受訴訟或仲裁最終的解決方式,最多也只能做到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結果。

  商業交易的管理,經常以雙方或多方的約定為基礎,創制對交易管理的規範。但問題經常出現在相互約定間的空白與灰色地帶,以及時空變化後難以預測的現象。商業交易中,對慣常例行的交易行為,多使用例稿式的定型化契約,此固有助於交易的迅速完成,但定型化契約規範的對象,往往是行諸多年,但對非慣常的交易行為,定型化契約便有難以派上用場之憾。因此,便需要有相當商業經驗商業律師協助擬定。

  旅館餐飲法務是筆者從事商業法務多年來,經辦最多也是最有興趣的項目,因此方思總結這些經驗談,撰寫成書,一則向廣大的業者作項報告,二則也提出我的經驗心得,期待能以之協助業者,藉此經驗的輔助,更利於事業的經營與發展。而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實感謝李永然學長一本其弘揚法治的初衷,而決定出版,及永然出版公司所有員工精心校對編輯。此外,尤其感謝我的老東家晶華國際酒集團董事長潘思亮先生對本書的認同與推薦,以及承億酒店集團董事長戴俊郎先生、雲朗觀光集團雲品國際酒店公司董事總經理丁原偉先生、老爺酒店集團執行長沈方正先生、神旺控股集團執行總經理謝美慶女士等老朋友、老同事共同推薦,誠令我萬分感動,在此謹致由衷謝忱。

黃隆豐

序於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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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餐飲企業交易管理法律操作──旅館餐飲商務契約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
出版日期:2023/08初版
書號:1J25
定價:420元

  旅館餐飲業從籌劃、經營場所取得到開幕經營,都得有層次分明的管理能力,方能建構順暢的營運環境。而旅館餐飲的法務工作,便是業者能否順暢營運的左輔右弼了。本書乃針對旅館與餐飲業的法務作業分篇討論敘述,並依照營運順序,網羅了各式交易案例,予以介紹討論。同時,也對契約爭議提出解決之道,其中更介紹了目前討論最多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豐富的實務經驗解析與實例契約範例參考,本書將是旅館餐飲業者法律實務上的最佳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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