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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契約以有「律師」的協助為宜

  從事商業活動或工作、生活中,與人訂立契約是常見的事。訂立契約有時只是用「口頭」約定,但商業活動或工作勞動關係、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遺產分割、…等),常會用到「書面契約」,白紙寫黑字,故務必謹慎小心,千萬不要在不理解書面內容的文義,就草率簽字;因為一旦「簽名」或「用印」,就表示必須對契約書內容承擔相關責任,很難事後反悔或以當時不瞭解或自已學歷不高…等,藉口卸責。

  訂立契約書有時候是雙方或多方協議後擬訂,有時候是由「一方」草擬,事先備妥而簽訂,但不論那一種情形,一定要做到不瞭解就不簽,千萬在他方塑造「急迫的情境」而草率簽訂,導致自已吃虧上當,之後再慨嘆「人心可畏」!

  為了避免自已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筆者常呼籲親朋好友或當事人們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二、「律師」協助契約書的訂立,包括事前及履約

  首先運用律師,一定要有正確的觀念,一般國人常講「最好不要到律師事務所去」,似乎找律師是在已發生「糾紛」,遇到「官司」,才找律師,這種想法是把律師當「救火隊」,非常消極;筆者建議要用律師最好是「事前」,而不是事後。現在已經是「21世紀」,法律也從「治療法學」進步為「預防法學」,訂立好「契約」就是「預防法學」具體的落實,這也是「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訂立契約運用律師可分兩種方式,現分述之如下:

  (一)從契約訂立的商議開始就有「律師」協助,直至契約書簽訂為止:

  由於契約訂立涉及相關當事人的意圖,所以必須要瞭解相關的具體細節、進而須規劃討論事項並決定、協議書內容的草擬、草案的交換、契約內容的確定;如果這些程序都有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則該契約書就較能周延、明確,並對自己之權益有保障;但因為律師付出的心力、時間較多,自然委託之當事人要支付給律師的服務報酬,也會增加。

  (二)當事人自己草擬或由他方契約當事人草擬,而於契約簽訂前,交由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過目修訂:

  這種方式如與上述方式相較,律師並未事前討論,只是與當事人粗淺地交換意見後,再閱讀契約書草稿並修訂,因為律師所花費的時間、心力較少,「服務報酬」固然較為經濟節省;但如果是一較為複雜的契約,則不合適。因為重要契約的內容複雜,有時涉及相關金額也較龐大,一旦疏忽,則其後果不堪設想。

三、與律師打交道的注意事項

  再者,既然在今日已經愈來愈重視「契約意識」的時代,訂立契約不論要律師全程參與或僅少部分階段參與,但一定要知道如何與律師打交道,筆者提醒以下四點:

  (一)委任契約之前,務必先打聽並選擇,才能找到合適的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
  (二)與律師一定要充分討論,不要選擇性地交代內容,如果沒有讓律師有全盤的瞭解,則容易造成失誤與誤判;
  (三)務必要給律師有充裕的時間,律師才能負責地閱讀相關資料並擬妥、審閱或修訂契約內容;
  (四)約定合理的服務報酬。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訂立契約一定要注意「法律風險」的控管,契約法律風險乃指企業在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未來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差異,而導致契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而在這過程中,「契約訂立」是最基礎,也是最初始的階段,更要加倍用心及小心,這樣才有一個「好的開始」;而這「好的開始」之目的能夠順利達成,實有賴於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完成,方能克竟全功。

文章連結:與人訂立契約,記得運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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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H161.jpg《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工程契約通常包括一般私人發包的「民間工程契約」及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的「公共工程契約」。「民間工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訂定即可。「公共工程契約」則是政府機關為供辦公之用或提供給付行政,所興建供政府辦公或公眾使用之營造工程,而與營造廠商簽訂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政府,因此,從契約的擬定,到工程發包的進行,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法律規範及監督。

  因「工程契約」事涉範圍與層面相當廣泛與繁雜,金額通常較大,一不小心,便易引起糾紛,傷害權益,萬一發生爭議時,更涉及行政程序、《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民法》等等相關法規,對相關人而言,難度及專業性相當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以「工程契約」為題,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擔任主編、台北所谷逸晨律師擔任助編,並由谷逸晨律師擔任召集人,企劃《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解說訂定工程契約應注意事項,以及常見的工程爭議及司法實務如何解決契約之歧異。

  《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H159.jpg《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欲索取《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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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7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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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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