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清汶
行政訴訟新制將於八月十五日上路,目前在全國廿二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案,將集中改由台北、台中、高雄三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另新創「巡迴法庭」,俾方便民眾應訴,同時引進法官啟動「調解機制」。近十年來行政訴訟案件的和解率「不到百分之一」,與民事訴訟案件相較,非常之低,而其中最大癥結乃在於公務員怕被扣上「圖利」,其執行成效仍待觀察。依目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通常是民眾敗訴,乃行政法院通常對公務機關已經過一定行政程序之處分,較無疑義;而若要變更機關處分之判決,將面臨的風險與爭議恐隨之增加。然而,法院對於事實之審酌與認定,尤其面臨諸多專業議題,如:土地開發、違建、都更、建築線、土地徵收、稅務、環保汙染、公安、食安等,法官除在公法上應熟稔之外,對於該「專業議題」更應深入瞭解,始能勝任。然而,國家對於司法官的長期養成教育,向來僅傾向於灌輸法律知識的訓練養成教育,卻未重視「專業議題」,又讓每位法官扮演全能角色;如此,不僅增加法官之負荷,也讓行政法院的裁判品質良莠不齊,其判決結果無疑也引發民怨,並質疑行政法院存在所謂「官官相護」的偏袒。
又,現階段公務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與民眾發生紛爭,或公共設施造成民眾損害,鮮少主動與民眾私下達成和解之案例,乃因公務員擔心恐淪為涉及公務員圖利罪刑責,因此動輒因細故即與民眾對簿公堂,浪費不少司法資源,亦造成民眾對公務機關諸多怨懟。欣見我國行政訴訟將大幅引入「調解制度」,未來行政法院可以多方遴選社會專業、公正人士參與、擔任調解委員;如同民事訴訟中亦經常透過調解程序,可有效化解爭議,舒緩法官案件積壓,透過法定程序達成調解,取得等同於法院判決效力,應可及時有效化解民怨,讓正義不再遲來。
文章連結:自由廣場》欣見行政法院引用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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