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養護長期照顧服務,應訂「書面」契約
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老人如須要入住機構住宿式的養護照護,因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且於同條第2項規定:「…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所以老人入住機構接受養護長期照護,自應注意「契約」訂定,對於契約內容,除應注意《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外,筆者提醒關於其契約至少還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契約期限:養護長期照護契約按其有無約定期限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如屬於前者應記載其「期限」;這兩種類型契約在「費用調整」之限制的規定也不同。前者於「契約期限」內,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調高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包含膳食費及照顧費)等;至於後者只有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標準調整收費;且如有調整時應定「一個月」告知消費者,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二)費用內容、數額及繳納方式:訂立契約前對「費用內容」也應注意,入住養護機構對於「費用」是締約雙方當事人皆重視,其費用主要有有兩大部分:
1、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照顧費應由機構提供生活、休閒、專業等照顧服務的費用。由於「養護服務內容」非常重要,也攸關「養護費金額」是否合理,「應記載事項」還特別規定「生活服務」、「休閒服務」及「專業服務」至少應包括的服務內容,該內容入住者或其家人於簽約時自應加以注意。就以「專業服務」為例,至少應包括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2、保證金:入住者繳納的「保證金」,養護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於消費者欠繳養護(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或對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方得於保證金內扣除。
(三)契約終止權:由於養護長期照顧契約其法律性質為「債權契約」、「繼續性契約」,故雙方可以於契約內約定「契約終止權」,不論養護機構或入住消費者對一方均有「單方契約終止權」,所以訂立契約時,也應一併注意。
(四)廣告責任:長照機構為了業務推廣,往往會運用「廣告」招徠消費者,該「廣告」及「文宣」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故老人家或其家人應保存廣告及文宣資料。
二、契約內容不懂時,應請專業律師協助審閱
其次因契約內容往往洋洋灑灑,一般消費者閱讀時往往有看沒有懂,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閱讀,除針對「應記載事項內容」外,如果入住者或其家人認為有額外需要,而機構也同意時,則雙方當事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於契約內加以明訂,簽訂完成後保存乙份。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老人長期照護」愈來愈重要,對於「機構式養護」的需求也隨而增加,政府在這方面務必要做好監督的角色,使機構式養護能不斷地提升品質,讓有需要入住的老人能安渡老年生活,同時也讓安排入住的家人們能夠心安並獲得喘息的機會。
文章連結:老人入住長照機構,如何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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