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前

文◎李永然律師

  很多人在學校努力讀書,往往希望將來出社會能透過「國家考試」或「選舉」謀得「公職」,然因古人有云:「公門好修行」,所以人一旦有機會服公職,就應戮力從公,奉獻己能,服務民眾,切勿藉機貪財,唯有具服務民眾、造福社會之心,才是正確的態度。

  《公務員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時,公務員還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更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的「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人。

  但世風日下,在公務部門卻常出現「貪污瀆職」、「詐領財物」、「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等等,誠令民眾痛心!筆者先舉以下三則實際發生的案例:

【案例一】貪警為賺三十七萬,涉嫌助詐而遭起訴

  民國113年8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邱姓警員,淪為「詐騙集團」幫凶,透過網路至俄羅斯某網站申辦大量「虛擬門號」和「簡訊驗證碼」轉售給詐團註冊「通訊軟體帳號」,助「詐團」騙得金額,自己也獲不法利益三十七萬餘,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依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提起公訴(註1)。

【案例二】澎湖縣議員詐領助理費,遭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刑八年

  民國113年8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歐姓議員涉及「詐領助理費」,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認定:歐姓議員所聘助理,實際上並未擔任,只是「浮報助理薪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判決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11萬954元(註2)。

【案例三】前邱姓市長賤賣公有土地圖利自家人,遭法院判刑

  民國113年8月21日自由時報報導:前邱姓市長夥同兒子、前市民代表等人,入股「○○開發公司」,違法將公有市場市有地辦理標貸過程中低估土地價格出貸,圖利自己及建商8,222萬餘元,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邱前市長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註3)。

  由上述三個案例,可知這三位公務員(警員、縣議員、前市長),除未遵《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所要求的服務精神外,更未思及為民眾謀福利,造福鄉里;反而,為自己之利益,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或機會,貪贓枉法,導致被檢、調偵辦,甚至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法院法官對之判處重刑,而面臨未來的「牢獄之災」!

  這些公務員除未能把握「公門好修行」的機會,去利益眾生;卻利令智昏,貪念作祟,而做出國法所不容的犯行。由於「人身難得」、「佛法難聞」,且又在《佛說八大人覺經》中也說到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第三覺知:「心無厭足,惟得多求,增長罪惡……」,所以人們應把握為人的機會,發起「菩提心」,去利益眾生,戒除貪念,在職務上不求名聞利養,不貪欲樂果報,知因果辨善惡,小心自己的言行,讓自己這一生能在「修行」的路上,有所成就,這樣才不會辜負父母養育之恩、師長教誨之恩及國家培育之恩,同時也不會因違法犯罪,而敗壞名譽、造成牢獄之災,甚至家破人亡。(本文出自《透過身口意修行,促進美好人生法律手冊》)

註1:陳彩玲等撰:〈保二貪警為賺37萬 助詐4.7億起訴〉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24日自由時報A9版。

註2:劉禹慶撰:〈○○黨籍澎湖縣議員歐○○涉詐領助理費 一審判刑八年〉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23日自由時報A9版。

註3:王定傳等撰:〈賤賣公有地圖利自家人 前中和市長邱○○父子判刑〉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21日自由時報A11版。

文章連結:前市長夥同兒子及市民代表入股開發公司 圖利建商8222萬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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