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31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王姿琳所撰「祭祀公業租金收入 要課營業稅」的報導,財政部表示,「祭祀公業」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團體,依法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者,即屬於我國法律中「營業人」的認定範圍,若出租該祭祀公業所有房地取得租金收入,須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若每月租賃收入逾新台幣20萬元,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我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皆屬我國「營業人」的認定範圍。依財政部1996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210號函釋,祭祀公業所持有的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屬於「銷售勞務收入」,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官員提醒,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