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為A車商之負責人,渠明知A車商加入「○○優質車商聯盟」,該聯盟以提供無泡水車、無重大事故車及無引擎號碼非法變造車等3大保證作為廣告號召,亦明知B車曾發生重大事故,然於乙在104年1月間前往A車商欲購買廠牌LEXUS、型號RX330之B車時,甲先向乙介紹系爭車輛,並佯稱B車並非「事故車」,再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向乙佯稱B車因為曾發生小擦撞,故價格較便宜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24日與A車商就B車簽訂「新: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價金為新台幣(以下同)74萬5千元,惟因B車簽約時SRST信號燈及中控液晶螢幕已有瑕疵,故雙方約定保留1萬元尾款,待前揭瑕疵修復後,再行給付,乙乃先給付73萬5千元予甲。嗣因B車之前揭瑕疵始終無法修復,乙遂將之送往原廠檢修,經原廠維修人員告知B車為重大事故車,乙始知受騙。試問:

  一、 甲向乙佯稱B車並非「事故車」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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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遭判有罪確定,有運用再審的必要:

  日前有一位台商的家屬,提到一位台商在大陸基層人民法院遭「判決」有罪,上訴後,又遭中級人民法院以「裁定」駁回確定,因而入監服刑中。該家屬認為本案確屬冤枉,而有「新證據」可證明該台商是無罪的,這時應該運用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因而筆者擬藉本文介紹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俾如不幸遭誤判有罪確定時,即可茲運用。

二、大陸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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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4日上午,謝忠議先生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會李永然律師,李永然律師由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與黃興國地政士陪同,雙方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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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由於律師錄取率的提升,使得律師人數暴增,律師事務所林立,也造成服務品質的參差不齊,李永然律師擔任律師長達30餘年,以追求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為理念。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常有許多外地民眾不惜長途來到台北,只為尋求專業的法律見解,有鑑於此,李永然律師開始思考如何為台北以外地區的民眾提供服務,他認為在地經營是非常重要,於是民國91年選擇桃園地區創立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桃園升格直轄市,法律服務也應升級

  桃園地處台灣的關鍵位置,是台灣國門之都、航向世界的起點,尤其在民國103年12月25日後,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成為「桃園市」,為台灣的第六都,因而產生的經濟、產業、勞工、不動產開發與買賣等法律問題,必須仰賴更專業與值得信賴的律師法律事務所,為民眾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這也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設立桃園所的原因之一,並可將台北所的法律資源充分提供,使桃竹苗地區的民眾不需再舟車勞頓,也能獲得良好的法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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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3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人權協會,以理事長身份召開祕書處工作會議,除勉勵同仁們一年來的辛苦,也討論今年度各項工作計畫的進行,期許同仁們提早進行各項計畫的籌備工作。

  而由中華人權協會出版的2016春季號Tops newsletter季刊中,李永然理事長發表「新年心繫難民,關懷化為行動」,期盼國人對於難民持續伸出援手,發揮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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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3日下午,五名來自中山女中一年級的同學前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律師由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陪同接受五名同學的採訪,李永然律師和同學分享工作和生活的經驗,也希望同學能多多接觸法律,好好把握高中生活,培養自己各方面的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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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報載國小學童下課時間在學校地下室迴廊空地玩足壘球,一同玩球的鄧姓學童遭梁姓學童提出的球砸中,右眼視網膜剝離,一審法院判決學校及梁姓學童均免賠,二審法院則認梁姓、鄧姓學童應知悉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受傷,應分別負擔六成、四成過失責任,判決梁姓學童及其父母連帶賠償98萬元,學校則免負國家賠償責任。

  關於梁姓學童及其父母是否需要賠償鄧姓學童損害部分,由於運動競賽難免受傷,如果運動競賽導致受傷,選手須負民刑事責任,恐怕無人敢參與運動競賽,因此實務上通常認為運動競賽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屬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或法律上容許之風險,得阻卻違法,因此,除非是故意受傷他人,或違反規則導致他人受傷,否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不會構成刑法之傷害或過失傷害罪,一審法院也依此理論判決梁姓學童及其父母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二審法院認為梁姓、鄧姓學童應知悉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受傷,判決梁姓學童及其父母連帶賠償98萬元,然而「知悉運動競賽場地有受傷風險」是否須就運動競賽所造成傷害負責,恐怕有討論空間。

  關於學校責任部分,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包括: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而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或因其他情事發生瑕疵,而於瑕疵發生後怠於適時修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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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報載:高市羅姓男子及呂姓女子分別購買社區型透天厝,前年八月因雷擊導致兩家的對講機損壞,認為建商未加強防雷措施,致對講機一再損壞,提告求償建商負修繕及賠償責任,建商辯稱是天災,但法官認為建商有疏失,判決建商賠償羅姓住戶修理費用三千五百元,並將呂姓住戶的對講機修好。

  判決指出,高市路竹區因落雷頻繁,二年多前,路竹區一處社區型的透天建案,六十戶住宅對講機主機板因為異常電壓脈衝損壞,羅姓住戶花三千五百元修繕,另名呂姓住戶遲未獲建商派人修復。羅、呂兩人向建商提告。建商辯稱是社區管理問題,應由委任保全公司負責。

  建商表示,事件發生前,雖然依法未達應設置避雷設備標準,但建商早架設七支避雷針,且社區公共線路均已地下化,公共線路受雷擊損壞的機率,微乎其微。羅、呂兩戶指出,早在落雷事件前,就有對講機因雷擊損壞,廠商告知應加強防護措施,但建商不理會。法官函詢台電與廠商,地下化的線路,不能完全排除因雷擊產生異常電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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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潘欽章董事長之邀出席其舉辦的尾牙,席間遇到老友沈莒達教授及中正高中的校友們,大家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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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1月13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項家麟所撰「北富銀 推安養信託」的報導,邁入少子高齡化社會,想要養兒防老,不如及早為自身規劃「安養金」。台北富邦銀行表示,安養照護議題越來越受到台灣社會的重視,為關心銀髮族及身心障礙朋友的照護需求,北富銀特別設計「安養信託商品」,讓民眾可以量身訂造個人專屬的信託規劃,預先準備未來的財務規劃,讓自身生活照護及退休生活可以更安心、更有保障!

  金管會為鼓勵信託業者發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的「安養照護信託業務」,已將其納為重要推動政策。台北富邦銀行執行副總吳昕顥表示,高齡者或有照護身心障礙者需要的民眾,都可與北富銀簽訂「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契約,將退休金或照護金交付信託,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日後民眾將可依約定按期領取固定生活津貼;同時,還可指定銀行定期支付醫療費、養護機構費等,以達安心養護無虞的目的。

  筆者認為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金融單位也開始調整未來產品走向,尤其老年人生活資金需求,在社會保險及老人年金不足以支付時,更顯得更加重要,未來除了「逆向抵押型貸款」以外,陸續應該會出現相關類似商品來因應這方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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