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在大陸遭判有罪確定,有運用再審的必要:

  日前有一位台商的家屬,提到一位台商在大陸基層人民法院遭「判決」有罪,上訴後,又遭中級人民法院以「裁定」駁回確定,因而入監服刑中。該家屬認為本案確屬冤枉,而有「新證據」可證明該台商是無罪的,這時應該運用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因而筆者擬藉本文介紹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俾如不幸遭誤判有罪確定時,即可茲運用。

二、大陸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與作用:

  首先談到大陸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審判監督程序」,其乃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註1)。

  此一程序的作用,是大陸《刑事訴訟法》為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的一項重要程序,對於糾正生效刑事裁判錯誤,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註2)。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自第371條~第391條,共21條條文,規定審判監督程序。

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

  其次因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發現錯誤,而必須有相關證據或資料,而這些渠道或途徑不外有五:(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有關之案外人的「申訴」;(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糾正錯案議案;(3)人民群眾的來信一來訪;(4)司法機關透過辦案或者復查案件對錯案的發現;(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網路等對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見(註3)。本文特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為限,進行探討。

四、如何提出申訴?

  再者,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實務上並非所有的申訴都會導致再審的啟動,必須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2款各項情形之一的,才會決定重新審判。

  台商或其近親屬進行申訴,應注意那些事項?分述如下:

  1、應提出「申訴狀」、原第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由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1款);

  2、可以委託「律師」代理進行申訴程序(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1第3款);

  3、台商被裁判有罪確定,進行申訴,該「申訴狀」應向「人民法院」提起,且以直接遞交「原終審人民法院」為宜(註4)。

  4、申訴的審查由「終審人民法院」處理,但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1款);

  5、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月」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款)。

五、何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會決定重新審判,而啟動再審?

  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出申訴,經立案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會決定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幣、枉法裁判行為的(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款)。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被告刑案,常有聽聞被冤枉之情形,台商應注意程序的掌握及找到合適稱職專業並可資信任的律師,協助辯護,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註釋:  

  註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頁387,2013年6月第5版,2014年3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頁330,2013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陳光中主編:前揭書,頁391~392。

  註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律師執業基本技能(上),頁202,2009年8月修訂版,第1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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