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1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贈子土地遭課奢侈稅 李氏夫婦告贏國稅局」報導,判決指出,李、張二人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在民國101年7月6日,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桃園縣觀音鄉土地,倆人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乃各按各持分土地銷售價格新台幣364萬元,依稅率15%,核定李張倆人各應納稅額新台幣5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的罰鍰計13.65萬元。
北區國稅局主張,李張倆人就該土地是訂立一個「買賣契約」,並非一個買賣契約加上一個贈與契約,且土地登記簿也是登記一個買賣契約,並未登記贈與契約,因此認定李張二人是免除買受人新台幣220萬元債務,屬於「贈與行為」,所以才按土地全部買賣價金計算核課奢侈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由本案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規定付款方法即可證明,部分價金用免除債務方式,因此這件買賣契約當事人間合意「買賣」之標的,僅是相當於新台幣144 萬元的土地部分,而其餘相當於新台幣220萬元比例的土地為贈與部分,可見事實是雖名為買賣契約,但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實際為贈與。法院因此判決,北區國稅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北區國稅局作適法處分;本件爭訟仍可上訴。
本案例當事人運用一個買賣契約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必且在付款條件中載明免除新台幣220萬元債務,因此課徵奢侈稅的稅基為買賣契約所載之價金,還是扣除新台幣220萬元剩餘的價金?是本案例所爭執之處。筆者認為建議民眾如要二親等買賣持有兩年內之不動產,建議新台幣220萬用「贈與登記」方式辦理,剩餘部分二親等買賣,以避免嗣後被國稅追稅並且產生爭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買賣涉及相關稅賦,以較往昔複雜很多,故建議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還是先請教專業律師及地政士,俾正確地「節稅」,而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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