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11115日自由時報A8版記者王孟倫、廖千瑩的報導,政府為了防止壽險業者運用資金買地炒樓,造成資本風險過高與房價上揚,由金管會於今年八月底把最低投資報酬收益率從原本1.875%提高至2.125%後,擬再次將其提高三碼至2.875%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希望壽險業者重視收益過低問題,畢竟業者投資購地資金來源是來自廣大保險戶,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如果業者租金投報收益率要等換約後才能達成,顯然就是「踩紅線」,社會觀感相當不好。

  此外金管會也將規範,壽險業者取得素地十年內不得轉售、不得購買預售屋等多項禁令,雖不會溯及既往,但希望業者能適度提高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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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13日聯合晚版A1A10版記者楊正海的報導,台北市長郝龍斌宣布北市府已審議通過首宗「一坪換一坪」的老舊公寓都更案,地點位於南港路1段及東興路口,面積約2800餘坪,預計1047月動工,2年內完成。郝龍斌並宣示說本案可改善居民生活品質和附近環境,並讓外界了解台北市推動「都市更新」是「玩真的」。

  北市都更處長林嵩傑並指出,台北市的45樓老舊公寓,以現行都市更新獎勵機制,更新後分回的房地使用坪數,通常比更新前還小,使得居民參與意願低落。本都更案名為「南港新富發案」,原本屬於屋齡50年的45樓老舊公寓,更新之後適用最高的2倍法定容積後,建物拉高23層樓,原住戶可全數分回原來坪數,還多了122戶可供銷售。

  北市府為加速都更,專案計畫從9982日受理,1011112日止,總計有51案提出申請,事業概要26件、事業計畫25件,目前只有南港區1件通過審議。另外,南港區一般更新案件申請審議共19件,其中已核定15件事業計畫,並有4件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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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11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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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多年在中國大陸經商,模式逐漸從外銷轉至耕耘內需市場,

但因兩岸法律條文、規定大不相同,加上大陸人治色彩重,

不熟悉往往容易吃虧,因此多所了解才能將事業穩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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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17日工商時報A4版記者彭禎伶報導,102年的公告地價大漲,漲幅達到8%~127%,致壽險業者急跳腳。由於壽險業者近年來積極投入國有財產地上權標案,而地上權標案一般都以公告地價5%作為每年租金標準,壽險業者希望向相關政府機關爭取調降租金,以免損及保戶資金報酬率。這波公告地價調漲,意外讓壽險業者重傷,國泰人壽取得的高鐵桃園站產專區案,一年租金因而多出新台幣8306萬元、日勝生取得的交九轉運站,一年租金也多了新台幣4809萬元,壽險業者表示政府鼓勵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國有財產地上權開發案,租金以公告地價5%收取,超乎業者預期,希望政府調降租金。國泰人壽並表示,土地還未開發就被漲租金,國內物價漲幅也未如此次多,租金漲幅未盡合理,若不解決將來如台北市成功高中附近地上權案,這波公告地價上漲了10%,也會影響未來業者投標意願。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3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又同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固可得知,「公告地價」為每3年於11日公告一次,作為課徵「地價稅」的依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政府不要在經濟不景氣時,調漲太快,此舉必定加重庶民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會讓馬政府更招致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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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 案例:
A為與家人出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5日向B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月28日下午5時止,B公司並當場交付「國產自小客車」一輛予A。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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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011113日中國時報A10版記者郭婉玉的報導,指出立委賴士葆於1011112日質詢時痛批國防部,指軍方擁有逾九成的閒置國有地,有些還是在大都會擁有土地卻不開發利用,賴立委要求財政部督促國防部交出土地,讓其活化利用。立委羅明才也質疑,空軍總部位於精華地段是否可進行開發。

  為此,財政部張盛和部長表示,國有財產局會與軍方密切合作,協助進行國有地活化利用。對於空軍總部的問題,則表示目前已經騰空,只要將土地改為非公用土地,就可以活化。國有財產局長周後傑也表示,目前全國198公頃待活化閒置土地,其中有147公頃屬於國防部,價值最高的是面積有7.15公頃的仁愛路空軍總部,但由於101年才騰空出來,故並未列入待活化閒置土地統計中。

  此外,針對有立委提建議國產局自建辦公廳舍,張盛和部長則回應如果由政府自己蓋,要編預算恐怕緩不濟急,透過和民間合作分舍,也是活化國有地的方式之一。政府除了「節流」外必須「開源」,在政策對於國有地標售嚴格限制下,用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活化軍方閒置的土地是相當不錯的選項,可見將來閒置國有地活化的問題將越來越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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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11日工商時報A3版記者林淑慧報導,「行政院國有土地活化督導小組」將在10217日召集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等跨部會首長,要求各部會閒置未用、500坪以上大面積公有土地,強制移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旦經行政院核定,各部會在3個月內加速移交閒置土地,根據監察院審計部的報告指出,各部會經管的大面積國有地,共有9千多筆土地,總面積達3200公頃,閒置未使用或低度利用,其中以國防部管理的3000公頃土地閒置比例最高。財政部決定將全台面積500坪以上的國有土地優先列入開發活化對象,劃分為七大使用分區,包括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行政區、專用區及旅館區等;並且調整都市計畫,提升閒置公共設施保留地利用,以回饋地方政府方式申請變更全部或部分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專用區,與民間合作開發增加建設財源。

  筆者認為,500坪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絕對不能用出售的方式處理,因為賣一塊就少一塊,將來或許可以採取與民間BOT設定地上權的模式,設定一定年限的地上權,由政府收取權利金及地租,交給民間企業開發建設,既可活化國有土地,又可充實國庫,這是一種可行且效益較高的方式!!

  熟悉房地產法律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中國大陸土地制度為社會主義公有,而國有土地透過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讓國家保有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地方及中央的財政也富裕起來;台灣在這部分一定要記起過去的教訓,善用國有土地,對國有土地妥善經營管理,這才對得起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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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17日聯合報A1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及A8版記者祁容玉、張裕珍的報導,日前有爭議的大埔農地徵收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該徵收案起因於民國98年間苗栗縣府計畫擴大「竹南科學園區」,對周邊農地進行「區段徵收」,引起部分地主反彈,拒領補償費繼續種稻。苗栗縣府於民國9967日凌晨,動用大型機具進場整地挖除稻作,引爆農民反彈,組成自救會抗爭。隨後,在隔年一月方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審查委員需要針對徵收案提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評估報告。

  然而法院認為,徵收私有土地必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政府為公共事業徵收土地,要先經協議價購等方式,以溫和的方式取得土地,非強奪人民的財產權。然而判決指出,在大埔暗中,內政部土徵會第210次會議中審議結果只寫了「通過」,討論及通過理由卻隻字未提。而苗栗縣政府所舉行的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會議紀錄只告知如何加成補償,並無「溝通交涉」,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該程序「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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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219日自由時報A6版記者林恕暉、徐義平、張舒婷的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約2.5萬公頃,徵收所需經費達新台幣7兆元。各縣市許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政府無需求或財政困難因素,遲遲不辦理徵收,導致土地閒置三、四十年不能開發卻要繳稅,致民怨累積多年。

  內政部長李鴻源則向監委提出五項承諾,包括將不需要的公設地訂定辦法解編、與財政部協商讓公設地及地上房屋不必或少繳稅、擴大辦理公地等值交換公設地、研訂獎懲辦法,使地方政府確實配合中央都市計畫相關決策。

  依照現行《土地稅法》第19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7條則是指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此之外,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法第502條並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總而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能解編,對於民眾「財產權」的保障也是一大福利,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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