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1年12月19日自由時報A6版記者林恕暉、徐義平、張舒婷的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約2.5萬公頃,徵收所需經費達新台幣7兆元。各縣市許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政府無需求或財政困難因素,遲遲不辦理徵收,導致土地閒置三、四十年不能開發卻要繳稅,致民怨累積多年。
內政部長李鴻源則向監委提出五項承諾,包括將不需要的公設地訂定辦法解編、與財政部協商讓公設地及地上房屋不必或少繳稅、擴大辦理公地等值交換公設地、研訂獎懲辦法,使地方政府確實配合中央都市計畫相關決策。
依照現行《土地稅法》第19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7條則是指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此之外,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法第50之2條並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總而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能解編,對於民眾「財產權」的保障也是一大福利,值得鼓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以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對人民財產權造成限制,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必須考量「合理性」、「必要性」,政府於限制時,要格外謹慎,這樣才合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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