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序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權保障之理念及其範疇,但僅具宣示規定,並無實質的法律拘束效力;1966年12月2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而制定,分別規範「自由權」與「社會權」之重要性及保障範圍,並賦與法律的拘束力,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規範,也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工作,務期全人類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平等享有,不受歧視。
  兩公約在「序文」中強調,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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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27日聯合報A18版記者李順德的報導,內政部於民國101126日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草案,將於同月30日發施行,將建立「住宅性能評估機制」,開放鼓勵屋齡20年或25年以上住宅提出申請,最快於民國103年起申請評估補助,符合規定者最高可補助45%的評估費用,上限則為30萬元。未來藉由評估住宅結構安全、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等性能,提出「官方認證」的品質、等級,有利屋主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包括住宅興建者、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都可申請評估。

    筆者認為,這樣的評估其實對於消費者是有相當幫助的,假如老舊房屋有結構上或是功能上的瑕疵,將來將可以透過這個機制揭露。對於「公共安全」方面也有相當幫助,值得讚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是《住宅法》的配套子法,自《住宅法》公布施行,對未來台灣住宅的改變有一定的影響,民眾應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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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26日蘋果日報A22版登載記者張婉聆、邱煜婷的報導,「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於101125日進行第二次更新,根據台北市地價科科長曾錫雄表示,本次共更新619筆資料,其中「買賣案件」493筆「租賃資料」有126筆,但無「預售屋」資料。但實價登錄內容相當複雜,讓民眾感覺霧裡看花。依據北市「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顯示,內湖區竟出現1字頭新成屋案、同樣於萬華也出現15筆每坪16萬元的新成屋,與同路段實價每坪40-60萬相比,落差相當大。根據仔細觀察才發現,該2地區資料「交易種類」僅列出「建物」。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解釋,若該筆資料採建物與土地分開登記,就變成要申報成兩筆資料,若民眾想知道該地區實際成交價,須待土地價格登錄後,在一併合計。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則表示,此種登錄價格現象會讓民眾誤以為房價低,不僅影響判斷,還會間接影響到貸款銀行估價!

     筆者認為,實價登錄的美意固然好,但相關網站的設計應該要更清楚讓民眾了解實價資訊比較好,如果有誤導民眾的地方,一定要檢討改進,以免造成適得其反,價格更為混亂,令消費者更難了解真正的行情所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對於實價登錄已實施數月,竟仍出現此種失誤,實感不解。政府處理這類問題應積極、用心,不要將來衍生消費者因時價登錄的錯誤而生爭議,屆時消費者恐怕要怪罪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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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序
  好友李永然律師又出書了,這次內容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自
2005年我陷身和艦案以後,永然兄不時為文談人權,也為我支援,讓我感激不已,所以永然兄請我寫序,我當然義不容辭。

台灣現在已經高度民主了,對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周全,然而距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譬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規定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在台灣則明顯未獲尊重。按照本款的精神,檢察官敗訴後,除非有新事證或新罪名,不得再重複追訴被告,以免被告承受雙重風險(double jeopardy)。但在台灣,檢察官在地院敗訴後,卻可以「自動」上訴到高院,等於在毫無新事證之下,自動連告兩次,對被告極不公平,明顯違反第7款之精神。當然,有些人會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一事」之完畢,以最終定讞為準;定讞之前,一事尚未理完,所以檢察官可以不停上訴。這種說法,是道地的法匠或酷吏語言,與第14條第7款之精神嚴重違背,所以導致蘇建和案纏訟被告二十一年,一銀押匯案更纏訟了二十八年,還有許多例子不勝枚舉,司法變成了絞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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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25日聯合晚報A10版記者張文馨的報導,監察院審計部於101125日提出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認為內政部應負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徵收土地,經常因為卡在環評甚至閒置達30年的責任。報告中指出「內政部」為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但在核准徵收計畫後,已徵收的土地中共有194件,面積達39萬平方公尺,因為環評未過、建照無法取得、經費不足或交通量需求評估尚欠詳實等原因導致土地無法使用或中斷使用,長期閒置也無相關罰則或課責機制,實在過於輕率。審計部同時也指出《都更新條例》推動困難,至今直轄市和地方縣市政府題租的都更案183件,卻完成數掛零;民間報請核准完工的都更案也僅有209件,執行率都須再加強。

    事實上,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根據徵收後閒置的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繳回原徵收補償收回其土地:「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筆者認為,內政部在核准徵收前,應該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評估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的能力、該徵收次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且應注意該事業的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才能核准徵收。此外提醒大家,如果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遭到閒置,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情形的,都可以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原被徵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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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下午3時,我赴總統府參加人權諮詢委員會議。

會議由吳副總統主持,陳進利、李念祖、李永然、張珏、王幼玲......等人均出席,會中針對「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非正規經濟工作者人權之保障」...等議題進行報告及討論,會議至下午6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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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在我童年時,我們沒聽過,也不知道「人權」兩個字,那個年代,台灣剛走過日本的高壓統治,緊接著國民政府入主,百姓尚未從疲憊的二戰戰場上休養生息,又即刻忙碌於迎接新鄰居、磨合新文化。一切都在動盪中為生存而努力。爾後,我們歷經建設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有一天回看往事,才了解我們與長輩走過的路、流過的汗,所有齊頭並行的惶恐、憤怒與戰鬥、努力,都是為了「尊嚴」──人的生存尊嚴而搏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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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研習所」為第20期「律師職前訓練基礎訓練」上課。上午共有三人一起演講,由李玲玲律師主持,黃旭田律師一同參與。
  主題是「律師業務之推展與事務所管理」,李永然律師除演講外,還提供146位學員一人一本「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同時還提供一份講義,現場並回答學員所提出的問題!講義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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