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為落實推動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強化國際交流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內政部移民署昨日舉辦「2010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在閉幕典禮上,馬英九總統特別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共同宣言」,向全球宣示我國將繼續推動國際交流合作,致力消除人口販運,以捍衛人權。  

「人口販運」是跨國境且嚴重危害基本人權的犯罪,也是21世紀以來最頻繁及獲利最高的犯罪行為之ㄧ,且是國際間共同關注的人權議題。聯合國在2000年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並於2003年生效。為展現政府積極打擊人口販運犯罪的決心,杜絕人口販運行為及保障受害人權益,行政院在2006年11月8日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2007年成立跨部會的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內政部負責統籌協調各部會全力推動執行。並制定台灣第一部人口販運防制專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於2009年1月經總統公佈,同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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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日,我前往審計部,為審計人員訓練班學員演講「審計人員應有的法律知識」,會後並與學員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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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近來內政部營建署正著手修正該條例,我也受邀參與。

長期以來,我一直推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至各公私立機關演講。這次有幸能參與該條例修正,盼能讓規定更加完善、社區自治精神更被妥善地發揮,並提昇民眾居住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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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研一著‧姚巧梅譯‧天下雜誌公司出版

1.成功的經營者共同擁有的特點是:他們雖然沒有學歷,但是每個人都是極為優秀的點子王,而且幾乎都在20世代(20~19歲),就已經各隨己願地創辦了自己的公司。

2.社會上的人在二十世代普遍擁有「具備先見之明,能判斷出今後社會的變遷方向,並迅速展開行動」的資質,但是大多數不幸會在進公司數年之後,染上「上班族遺傳因子」,養成只做被指示的,沒有指示就不做的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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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下午2時,我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赴聯合報講座演講「都市更新」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

「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簡言之,它是基於都市整體的利益,經由政府機關、私人、團體等持續不斷的努力,就實質環境、經濟、社會等不同層面,針對選定實施的地區,研訂綜合性計畫,實施拆除重建(即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整建(即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或充實其設備)與保存維護(即加強更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措施,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的整體性目標。進行「都市更新」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自應具備法律知識;又因其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如:實施者、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致生糾紛,解決糾紛也應辨明《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相關程序。本演講即就幾種常見之自辦「都市更新」爭議問題,進行研析與提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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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我應國際獅子會獅友二八協進會之邀,前往演講「生活與法律面面觀」課程,並獲頒感謝狀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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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而土地徵收涉及人民之財產權的限制,因而政府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規定。我國《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中相關「土地徵收」的規定,即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的要求。

然目前大埔徵地事件引起各界關注,暴露出我國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已有全面檢討修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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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人權‧維護權益系列講座將於99年9月11日星期六下午2點舉辦,歡迎報名

時    間:99年9月11日星期六下午2:00~4:00  演講 

題    目:預售屋買賣新制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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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我出席內政部「土地徵收座談會」(第一次),針對現行土地徵收法制提出建言與討論。

從我68年執行律師業務30幾年,有關土地徵收案件民眾要求行政救濟早期以陳情方式各種主張,在處理當中有些獲救濟,有些受限這個法令規定,所以就形成一種法律上愛莫能助。就從法律觀點來看,覺得不合理,但是問題迫於法律條文形成無奈,因為我們依法而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所以一切都是以「法」為據。又在法治國家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去強調我們怎樣去遵循民主程序,最重要回歸《憲法》機制,《憲法》第十五條強調人民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人民財產權,如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要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的規定在相關法律均須加以貫穿,比如說「必要性」、「相當性」、「依法行政基本原則」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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