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內政部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發出新聞稿澄清:目前研訂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仍尚未定案,內政部將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審慎檢討,並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內政部為了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民國102年間已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故宗教團體對宗教建築的用地不必過分擔憂!
上述內政部新聞稿所澄清的問題,是源自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即民國105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09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依此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正在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以期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