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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在台灣,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最後被判無罪的刑事被告,發生這種冤獄案件時,有原稱《冤獄賠償法》的《刑事補償法》可為救濟。在中國大陸,隨著經濟發展,對人權保障也逐步提升,目前則有大陸《國家賠償法》作為救濟。日前,大陸一件冤獄案賠償金額破紀錄,達268萬元人民幣。案主聶樹斌因故意殺人等罪被判處死刑,且已於1995年執行死刑完畢。不料時隔10年後,於2005年竟冒出真兇,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於是聶樹斌母親依大陸《國家賠償法》提出國家賠償,最後總計獲得268萬人民幣的賠償費。這是大陸國家賠償史有史以來金額最高的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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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基隆有位男子開車打錯檔撞上後車,雙方互嗆,男子竟涉嫌持鋁棒打斷對方骨頭;到場處理的警察,也遭這名男子咬傷;這名男子到了地檢署,竟然撞壞地檢署的廁所門。後來這名男子遭以《刑法》傷害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妨害公務罪判4個月有期徒刑、侮辱公務員罪判3個月有期徒刑,三罪合併執行11個月的有期徒刑。小編覺得這男子在情緒上有些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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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性侵小模案外案,主嫌誣陷梁姓女友涉案,導致梁姓女友遭羈押,網路酸民及鄉友罵爆,拼命在梁姓女友臉書留言謾罵,留言竟高達近四萬筆!日前梁姓女友因不在場證明被撤銷羈押,於是稍早留言謾罵的酸民及鄉民立馬上網刪留言,深怕遭梁姓女友告刑事誹謗罪。小編當然也要立馬請教對妨害言論及網路言論有研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梁姓女友真的能告這些酸民及鄉民《刑法》的誹謗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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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根據報載,以洗腎、復健聞名的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先生於2014年因車禍意外過世,身後留有近百億台幣的遺產,由於他生前並未預立「遺囑」,近日爆發家族爭產風波,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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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自由時報記者陳慰慈、卓怡君於2月16日報導:「上兵退伍、目前無業的53歲男子盛重遠,假冒軍情局少將處長,遊走兩岸行騙,曾任中國北京市政協委員的中國富商韓志軍上當,上櫃電子公司驊訊董事長、殯葬業者也遭詐,盛重遠還打著美國前國務卿希拉蕊的名號,向國小同學詐財,先後得手1737萬元,新北地檢署拘提盛嫌到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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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日前法務部矯正署巫滿盈署長屆齡退休,由新任署長黃俊棠接任,他針對獄政提出七大興革方向,包括:落實人權保障、強化前後門政策解決人犯擁擠問題……等,法務部邱太三部長也指出監所擴、改建計畫正陸續推動中,配合漸進的收容人1人1床目標,藉以提升我國獄政的國際人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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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想當初,怕死又愛吃的小編也曾為了標榜「天然酵母,無添加人工香料」的胖達人麵包而排隊,後來竟爆出所謂的「無添加人工香料」原來攏係假,真令小編沮喪啊!沒想到,小編很喜歡的知名藝人小S,她的老公許雅鈞竟然因胖達人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罪,這……這……這……,更令小編心中冒火。咦,前兩天竟然看到新聞,許雅鈞一、二審均獲無罪判決!峰迴路轉,小編驚訝之餘,也好奇地請教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檢察官會不會再上訴最高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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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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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海洋和大自然

面對官司,應尋求法律救濟,切勿輕生 

■永然文化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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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小編看到蘋果日報2016年12月03日報導:「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月前在臉書po出疑似與立委劉建國的床照,引發各界熱議,有網友湧入李婉鈺的臉書,謾罵她是『公廁議員』、『北港香爐』、『比妓女都不如』,李婉鈺日前針對這些不理性發言的網友提告,警方已傳喚其中七名網友到案,依妨害名譽罪嫌函送。」看到這則新聞,小編不禁掩面,啊~~啊~~,實在有點不堪入目呀!小編趕緊請教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網友說得這麼「露骨」,真的可以嗎?

  李永然律師搖搖頭說,雖然人民有「言論自由」,但不能濫用,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損害他人「名譽」,致他人痛苦。他指出,依我國法律規定,若在網路上嘲笑、辱罵他人,造成他人傷害,即可能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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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太驚悚了!小編日前看到蘋果日報12月05日報導:「機場櫃檯人員因二個月大的博美幼犬未打預防針拒託運,蘇姓飼主不滿竟將裝著小狗的狗籠往地上摔,隨即轉身前往搭機,離開前還補踢狗籠一下,狗又飛上半空撞柱子後重摔在地致死……。」小編驚嚇之餘,連忙問問李永然律師對此事件的看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遇到遭拒事件,飼主難免會有一些情緒反應,但仍應注意法律限制,更何況這是一條生命。依法論法,動物保護法第1條即明確指出立法宗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第3條則說明該法所謂的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6條則強調:「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在法律上屬物的一種,是為動產。因此,本事件飼主的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依該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因發洩情緒而違法,可謂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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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林其玄律師

  ★2016年3月15日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台南一家飲食店女店員炸鴨肉引發火災,燒死一名男子。法官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女店員判刑七個月,由於飲食店依法要設置滅火器,這家店未設滅火器,致使火勢迅速竄燒,認定飲食店老闆也要負刑責,判刑六個月。……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老闆及女店員,一審女店員判刑七個月,老闆六個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店老闆否認犯行,且尚未賠償,判刑太輕上訴,二審法官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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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林怡君律師

  ★根據2016年3月4日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喻文玟於台中的報導:「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侯淑茹表示,家暴被害人若無離婚,未成年子女仍是由雙親共同監護,子女受暴才能聲請保護令,讓監護人禁止接觸,否則加害人仍有權利探視子女。保護令聲請有很多條款,如果個案只是媽媽聲請保護令,加害人確實可以查未成年子女的戶政資料、學籍,相關單位無法把關,但這種案例不常見。如果要禁止加害人接觸未成年子女,例如媽媽不希望爸爸探視孩子,需到法院根據家事法改定監護,取得獨立監護權。侯淑茹說,許多加害人對同居人施暴,但非常愛自己孩子,只要孩子未受暴,雙親不能因為彼此關係惡化,就剝奪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相處的權益。」★

  台灣早期民情保守,對於父權主義不敢反抗通常能忍則忍,往往到最後不是對家庭暴力終身隱忍,就是忍無可忍玉石俱焚發生引發社會關注之殺夫案,有鑑於此,立法者於87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可謂提供一盞明燈,「保護令」這個名詞為社會大眾所知悉,但保護令究竟可以提供何種形式之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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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高嘉甫律師

  編按:日前新聞報導:俄羅斯一名16歲的高中生,在購物網站買遊戲商品時,意外成為該網站的第10萬名訪客,結果網站送了他一個大禮:「你可以和AV女友同居1個月」。這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大獎如果出現在台灣,會有什麼後遺症?尤其據說這名高中生,其真實年齡只有14歲……

  性交易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在我國的《刑法》中,其實並沒有直接針對性交易加以處罰之規定,《刑法》第231條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和第231條之1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主要是用以處罰老闆或皮條客,至於實際上從事性交易的人,並不在前開法條之處罰範圍。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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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林其玄律師

  2016年高雄美濃地震(下稱206地震)造成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據報載倒塌原因疑似為樑柱所用混凝土握力不足、箍筋彎度不夠等原因所造成。如該棟建築有偷工減料情形,則針對違反應遵守之建築術成規部分,負責設計之建築師、營建起造人及營建工地之現場監工人員有何刑事責任?追訴權時效為何?

一、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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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林怡君律師

  有關法定代理人是否得替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議題,其實國內外有過相關之爭議,為的是擔心會出現父母謀殺子女換取保險金的道德危險案件,但其實在台灣實務中僅有過一二件類似的案件,後來立法委員就在有力人士的推動下,於民國99年2月修改保險法第107條。

  依據修正後的保險法第107條,要保人若是替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之部分會在被保險人滿15歲後才會生效,若是被保險人在15歲前死亡,則保險人僅需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若是該保險契約為複合投資性質的保險契約,保險人則須退還投資專戶內之價值)。此外,要保人替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的被保險人投保有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僅在喪葬費用的部分有效(舊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新法將喪葬費用限縮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約為新台幣123萬元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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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法定代理人是否得替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議題,其實國內外有過相關之爭議,為的是擔心會出現父母謀殺子女換取保險金的道德危險案件,但其實在台灣實務中僅有過一二件類似的案件,後來立法委員就在有力人士的推動下,於民國99年2月修改保險法第107條。

  依據修正後的保險法第107條,要保人若是替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之部分會在被保險人滿15歲後才會生效,若是被保險人在15歲前死亡,則保險人僅需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若是該保險契約為複合投資性質的保險契約,保險人則須退還投資專戶內之價值)。此外,要保人替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的被保險人投保有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僅在喪葬費用的部分有效(舊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新法將喪葬費用限縮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約為新台幣123萬元之一半)

  就此,需要特別注意下列2個適用法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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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造成房屋受損後,若當初負責起造的建設公司已倒閉,或負責人已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是否求償無門?能否提起集體訴訟?

  在法律上公司與個人分屬不同法人格,故原起造建設公司如已倒閉,則縱使負責人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被害人亦不能向該其他公司求償,惟房屋倒塌若是因偷工減料所造成,則亦屬侵權行為,原起造建設公司之負責人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害人可向原起造建設公司負責人求償。

  另於同一建案中因地震受傷或死亡者,屬多數基於共同原因而受害之被害人即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向原起造建設公司及負責人求償,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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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之摩鐵業者將店名取為「香奈兒SPA休閒旅館」、「CHANNELL SPA MOTEL」,且從枕頭套、床單、衛生紙盒、原子筆到便條紙,全部都寫上香奈兒,下面還有一排英文字母「CHANNELL」,該名業者之法律責任可分為如下:

(一)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

  業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香奈兒」及類似於「CHANEL」之「CHANNELL」商標從事摩鐵服務(含括摩鐵內之寢具等),係為行銷目的而於相同或類似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95條文第3款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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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6日發生南台強震,一夕之間許多人在小年夜失去家園、家人、生命,如今家園等待重建,除了政府的補助、向建商求償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尋求協助?精確的來說,我們認為保險是用以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機制,若是我們想在下一次天災來臨之前,防範於未然,則我們可以投保什麼樣的保險?能獲得全面的保障嗎?

  在此我們大致先區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分別說明如下:

  若是希望在事故發生前,分散因為人身傷亡所造成之損失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需要先投保人身保險,而人身保險大致可區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即一般所稱之意外險),人身保險實務上常發生被保險人並未同時承保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險危險事故發生時,往往會發生在請領理賠時認定事故到底是因「疾病造成」或「外來事故所造成」之爭議(例如高山症到底為疾病還是意外到目前仍爭論不休)。但在地震之議題中,因為地震在法律上為偶然、不可預見之不可抗力,很明顯即為非疾病之外來事故,故被保險人若在地震發生前有投保意外險,應該可順利的申請到理賠。此外若有投保人壽保險還在契約約定年限之內卻發生死亡之事故,因人身保險無複保險之問題,家屬可另外請領人壽保險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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