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網路充斥色情、迷亂人心
目前拜科技之賜,資訊泛濫,人們對於資訊必須有所選擇並善加利用;至於色情淫亂的資訊,則應避之,俾免身心遭到污染。
台灣原本民風純樸善良,但因電腦、手機、臉書、LINE…等社群,導致色情淫亂的資訊流竄;有些家長為了避免自已的子女,遭到這些「不良資訊」的負面影響,進而管制子女使用電腦、手機。
我國是一民主法治國家,基於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目的,也訂有《社會安寧秩序維護法》、《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性騷擾防制法》等法律。
處在當今社會的生活環境,除了要遵守法律,避免有因情色而觸犯相關規定的言行外,自已為了修身養性,也應節制情愛並戒色慾。
我國傳統文化,重視「禮節」,《禮記》中強調「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人之所以異於禽獸,乃因人能知禮,人如富貴而知好禮,就可「不驕不淫」,《禮記》對於「男女關係」,更強調「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然現已進入科技時代,自有別於古代;但仍應注意避免逾越規距,甚至違犯「法律」,而招來無謂之爭議及刑事官司。
二、社會上因情色而生爭議的案例,令人心生警惕
〈案例一〉蹂躪友幼女10年千次,色狼重判
民國110年9月24日聯合報A11刊載「蹂躪友幼女10年千次,色狼重判」的報導;該報導中一位游姓男子受託照顧友人三歲女兒,欲從女童不到五歲開始伸狼天爪,性侵、猥褻長達十年;直到被害人受不了告訴輔導志工,這件事才揭發出來。
游姓男子因而涉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性交、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及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猥褻等罪(註1),而被判有罪,應執行十三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未婚懷孕怕母罵,偷生殺嬰
民國110年5月31日自由時報A9版刊載「未婚懷孕怕母罵,偷生殺嬰藏衣櫃」的報導;該報導稱有一位陳姓女店員未婚懷孕,因母親管教嚴格,怕被責罵,不敢說出實情,竟然在浴室產下男嬰後,抱至房內,讓男嬰鼻頭擠壓,進而窒息身亡。遭法官依《刑法》「生母殺嬰罪」(註2),判她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三〉女法官遭偷拍隱私,泣求法院重判偷拍男子
民國110年9月24日自由時報A12版刊載「遭偷拍隱私『生活毀了,女法官泣求重判男法官』的報導,該報導稱有位女法官遭其男法官同事偷拍她電腦LINE私密訊息及照片,該女法官上法庭泣訴,她因遭偷拍,非常擔心,害怕,希望法院能重判這位同事男法官;該男法官已於地方法院遭承審法院依涉嫌「妨害秘密罪」合併二罪,判五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四〉台版N號房性剝削少女,連國小妹也被害
民國110年9月14日自由時報A10版刊載「台版N號房性剝削少女,被害國小妹,倍數激增」的報導,該報導稱林姓主嫌經營「色情視訊平台」,招募逾200名女子,成為「交友網站主播」,標榜美女真人即時聊天,會員可購買「虛擬禮物」,要求主播脫衣,裸露或撫摸胸部、私密處,高雄檢警逮捕林姓等14名嫌犯,並依違反妨害風化罪、組織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註3)嫌移送法辦,我國被通報的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於2020年疫情爆發後,無論就讀「國小」、「國中」或「高中職」的被害人數,均呈明顯上升趨勢。
三、情色令人迷亂,必須自我克制
由上述四個社會寫實案例,令人心生警惕,務必注意情色令人迷亂。佛法中釋迦牟尼佛針對人的生命怎樣來?人生世界從何而起?講了「十二因緣」;這十二因緣的次第,是「無明」為緣生「行」,緣行生「識」,緣識生「名色」,緣名色生「六入」,緣六入生「觸」,緣觸生「受」,緣受生「愛」,緣愛生「取」,緣取生「有」,緣有有「生」,緣生而有「老死」(註4)。
其中「緣受生愛」,此中的「愛」就是貪愛、染愛,人生在十六、七歲就開始貪戀財貨和男女色欲,生出種種強烈的欲望,執著在心,不肯放鬆。又「緣愛生取」,就因為貪愛,而欲據為己有。就以男女間的關係,常有為了「感情」,愛慕對方,進行追逐,有些無法遂己目的,甚至由愛生恨,更有些造成「情殺」或「殉情」的悲劇。
所以佛法中一般所受持的「五戒」基本戒,其中就有一「色戒」,《大佛頂首楞嚴經》,釋迦牟尼佛對阿難尊者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婬…是故阿難,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祗名熱沙。。…」(註5);而諸戒中又以「婬戒」為首,因為「婬戒」是生死根本,生斷婬,方死不隨其生死相續。
四、各種宗教都勸人必須克制淫欲
古德有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對於淫欲,各種宗教均有勸戒之言,例如:
1.《可蘭經》中稱:「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
2.猶太教也談到:不可姦淫,不可誘姦男孩,不可婚前發生性關係,不可墮胎或殺嬰。
3.道教也強調,受「真戒」者,不得邪淫,苟合男女,入於濁亂,協淫之人七種罪報。一者生死根本,二者穢惱之源,三者廢修善行,四者短命因緣,五者寤寐顛倒,識性荒迷。六者死墮地獄,七者雜報猪狗不净禽獸等身(註6)。
4.《聖經》新約「以弗所書」中也提到「…要憑愛心行事…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
5.佛教中之佛經諸多地方提及,就以《佛說四十二章經》中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故佛教強調修行必須斷淫,而欲斷淫,必須「斷心」,依《佛說四十二章經》言:「…若斷其陰,不如斷心。心如功曹,功曹若止,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
五、結語
社會不斷地發展,人際關係因拜通訊便利之賜及社團工作,在台灣日益複雜。處在此一複雜的環境中,對於情色勢必要更謹慎應對。每個人必須認知自己的角色,例如:自己已有配偶,在學校授課,面對異性學生,自應謹守師生間之分寸。同樣地在職場上,自己已有配偶,對於自己的異性同事或屬下,也不得徒生戀情,或有「性侵」、「性騷擾」的行為。
《佛說四十二章經》對於男士面對女士,很精典地表示,要「正心思念」,同時「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熄滅惡念,澆熄情愛慾火!
又《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尊者開示也強調:「…眾生入三摩地,要先嚴持清淨戒律,永斷婬心,不飡酒肉,以火淨食,無啖生氣。阿難!是修行人若不斷婬及與殺生,出三界者,無有是處。當觀婬欲,猶如毒蛇,如見怨賊。…」。足見人的身口意修行,節制「婬欲」非常重要,可以避免不少煩惱及無謂的法律爭議!
註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法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的行為者,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猥褻的行為,依《刑法》第227條第4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2、「生母殺嬰罪」於《刑法》第274條第1項規定:父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3、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兒童及少年性別剝削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4、慧森法師、懺雲法師著:初級佛學課本五戒表解合刊,頁68,民國80年農曆六月十九日出刊,九龍蓮社印贈。
註5、李永然律師著:談生活、工作與修行,頁77,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6、張鳴編:宗教金言集,頁387,民國108年9月,萬福因果教育學會倡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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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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