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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設董事會,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至於「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導致公司營業成本增加,甚至有些公司還以「人頭董事」充數,衍生諸多糾紛。此外,「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是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自然人擔任,實質上皆受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揮、監督,導致設置董事會、監察人並無實益。

  為此《公司法》於民國107年8月修正,以回應企業務實需求、回歸企業自治,使企業經營更具彈性、節省經營成本,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置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但應於「章程」中明定(「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

  另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的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的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至於股東結構有二人以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保障股東權益,並未開放可以用「章程」排除設置監察人的義務;也就是仍需設置「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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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中的公司種類,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此次立法院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全台大小公司營運面均有實質的影響,無論是大型集團、小型公司、新創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等,都涵蓋在本次修正範圍內。

  我國採用「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的公司也不少,本次《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的七大修正:

  1.有限公司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引進,規定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原本僅適於「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本次修法,立法者考量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股東,也是有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的責任,故也應一併納入規範,而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增訂:「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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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林貴卿

一、企業主於進行企業併購,須注意《企業併購法》

  鑑於《企業併購法》係為促進並便利企業作組織之調整,以期追求企業經營效率,提升企業競爭力,在競爭的社會中,能夠跟隨時代潮流,對企業依其所需對企業內部組織調整,但在對企業進行調整時,雖以追求經濟效率為目的,但仍應顧及對公司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亦即對「投資人」或「消費者」之權益保護,並應對決定企業組織調整之主要經營決策者,賦予一定之法律上責任,俾期在企業經營效率與公平正義間找尋平衡點。筆者藉本文簡單說明《企業併購法》中對企業「股東」、「債權人」與「員工」等利害關係人的保護規定,以明瞭企業併購時,所應遵循之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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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作為洗錢防制之一環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為要讓我國晉升為國際金融之一員,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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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中小企業金融改革促進聯盟、TRF受害聯盟等團體於2018年3月20日在立法院召開「衍生性金融商品」公聽會,邀請立委黃國昌、江永昌、蔡易餘、劉建國、曾銘宗等出席,受害者出面呼籲金管會應重視人民幣所附屬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所帶來的投資陷阱,並加強針對各大官股銀行的金融監理。

金融專家張晉源 (曾任期貨證卷公司董事長、銀行總經理) 的發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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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中小企業金融改革促進聯盟、TRF受害聯盟等團體於2018年3月20日在立法院召開「衍生性金融商品」公聽會,邀請立委黃國昌、江永昌、蔡易餘、劉建國、曾銘宗等出席,受害者出面呼籲金管會應重視人民幣所附屬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所帶來的投資陷阱,並加強針對各大官股銀行的金融監理。

立法委員黃國昌的發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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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洗錢行為: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若要讓我國晉升國際金融之一員,我國《洗錢防制法》的修訂是勢在必行,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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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監理沙盒」?

  所謂「沙盒」(sandbox)原為電腦工程專門術語,專指在執行一組尚未經過測試,無法預知是否傷害整體電腦系統的軟體程式時,預先建構出的一個「實驗空間」。在此實驗空間中,進行測試該程式是否安全無虞,以確認程式的可行性,並避免傷害整體系統環境(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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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證券交易法》中「財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上市櫃或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在《證券交易法》中相當重視;「財務報告」的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違反的話,就會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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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基會於2017年10月5日舉辦的台商座談會上,台商提出的4大建言中,包括了「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糾紛」,希望政府能協助人民幣TRF受害台商解決問題。

  長期關注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受害事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針對人民幣TRF事件中,由於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解釋太過保守,造成人民幣TRF受害的中小企業求助無門,而四處陳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在金融海嘯後制定,開宗明義即說明制定目的「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因此金管會在處理人民幣TRF案件,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解釋適用,不應再具保守心態,以確保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能受到保障,藉以維持國家經濟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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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洗錢防制中的律師

  在一般人的心中,對於律師無非是基於「信賴」而委託其處理委任事務,故比較難以想像律師可以在未得委任人的同意下,去把委任人的事證或資訊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或是將應嚴守之秘密予以洩漏,此皆明文規定在《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之1前段及同規範第33條當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所完成修訂,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當中,「律師」因職務及身分關係反成為洗錢防制的一環,而被賦予諸多的義務,例如:「客戶身分查證義務」、「資料留存義務」,以及「疑似洗錢罪通報義務」與「通報保密義務」等等,律師對委任人而言,反成為「最危險的親密關係」,當然律師公會對此次修法有提出具體的反對意見(註1),但仍舊無法抵擋「洗錢防制」此一國際潮流及立法院立法委員的表決通過(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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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洗錢防制法》中的「沒收」

  為因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我國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訂,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其中除「洗錢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修正外,與其有關聯性的「沒收」制度也一併修正,而規定在《洗錢防制法》第18條中,但其適用上仍必須注意與《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的關係,並非一股腦兒的以為《洗錢防制法》中的「沒收」制度已甚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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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創辦人李永然律師於2017年9月26日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辦舉的《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新書發表會上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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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投資受害人慘賠2000億元,出版《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專書。

於2017年9月26日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辦舉的《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新書發表會,本書是國內唯一完整紀錄整個TRF事件始末的專書,因此受到媒體的關注及報導,以下為各媒體的報導內容連結 

信傳媒:TRF損失轉貸款後風暴正要來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怎麼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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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7年9月26日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辦舉的《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新書發表會,本書是國內唯一完整紀錄整個TRF事件始末的專書,因此受到媒體的關注及報導,以下為各媒體的報導內容連結

ETNEWS新聞雲:投資人被騙2千億元、金管會罰1億元 黃國昌譏:騙2千、罰1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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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即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簡稱TRF)鬧得沸沸揚湯,甚至鬧出人命,造成3700家中小企業受損,受損金額高達兩千億台幣,國內唯一完整紀錄整個TRF事件始末的《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一書,於9月26日下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辦舉新書發表會!

  與會佳賓除永然文化創辦人李永然律師外,尚包括陳志龍教授、蔡玉真主持人、江永昌立法委員、黃國昌立法委員、許添財董事長、吳子嘉董事長、譚量吉前總統府國策顧問等多位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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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內線交易罪因犯罪所得不同,處罰也不同: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與同法第 177條分別明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亦即立法者以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多寡為界(即新台幣(以下同)一億元),定有相異的法定刑,而此無非是立法者為打擊經濟犯罪,並回應民意所為的重刑化之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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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洗錢行為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若要讓我國晉升國際金融之一員,我國《洗錢防制法》的修訂是勢在必行,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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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受害聯盟出版專書,將近2年TRF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和重要主張訴求,匯集在全書超過300頁次的內容中。

為受害人申冤 TRF受害聯盟出版專書   (原文連結請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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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有疏失

                               文◎賴昇濱總召

  TRF受害聯盟全部成員飽受銀行摧殘,忍痛查探,發覺金管會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上有巨大的疏失,導致金融巨禍,明顯疏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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