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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何時才能記取血淋淋的教訓

                           文◎余宛如立法委員

  2008年的金融海嘯大家仍記憶猶新,除了投資銀行雷曼兄弟、貝爾斯登倒閉、美國國際集團(AIG)保險公司瀕臨破產的故事外,其實還有一個事件離我們很近,但當時在台灣比較少人關注,現在很多金融科系的管理課程,在研究公司避險與理財投資時,經常會提到這個案例,此案例就是香港著名的中信泰富投資外匯大額虧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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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

                            文◎江永昌立法委員

  從2014年以來,TRF風暴已經席捲台灣數千家的中小企業,引爆許多用心經營的公司陷入生存危機,掉入了「獲利有限、風險無限」的陷阱,讓多年來的努力成果毀於一旦。由民間推估總虧損可能就超過了二千億元,恐嚴重影響台灣的經濟發展,造成中小企業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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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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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

                                                                                  文◎賴浩敏前司法院長

  隨著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加上資訊科技的高度應用,與結合產業跨界創新思潮,無論在各個生活層面都出現了快速的演變,金融市場亦然。近十餘年來,從傳統的金融市場不斷連結、衍生,開發出許多新的金融商品,某些商品結構複雜,原以發現價格或具避險功能提供專業投資人選項的商品,因同時具有極佳的獲利性,而吸引一般投資人競相購買。雖說此類商品的問世是市場進步的必然結果,有其脈絡可循,然而其預期性的高報酬來自於高槓桿操作,伴隨而來的是高波動、高風險,損失往往也是非常驚人,尤其可能不僅止於血本無歸而已,這後果毋寧會讓人難以承受,「衍生性金融商品」就是最典型的產品。2008年由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售之次級房貸連動債所引發的金融風暴,造成全球金融秩序大亂、社會動盪,影響所及,無數的投資人失業破產、家庭破碎,整體經濟景氣至今尚未全部恢復,相信大家都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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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
                                     文◎李永然律師

  2016年8月,商業周刊以封面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為題,點出人民幣TRF在台灣引燃的災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將台灣許多家中小企業燒得哀鴻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於銀行業者傳統存放款業務利潤太低(因存款與放款利差甚微),而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較高(如手續費、佣金等收入),再加上當時(2014年至2015年間)市場上普遍看好人民幣匯率走勢,銀行業者乃大舉向各中小企業推薦並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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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洪偉修律師

一、構成「內線交易罪」的關鍵,在於「重大消息」:

  《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無非是為了健全交易市場,並導正公司經營以保障股東權益,因此明文禁止內部人在「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以下稱「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結束前買賣股票,但問題是公司經營瞬息萬變,今日得勢有可能立即成為昨日黃花,因此倘若恣意將企業日常營業中的事務和經濟活動(註1),皆認定為「重大消息」,有可能反而過度侵害內部人買賣股票或有價證券的財產權益,甚至讓公司經營裹足不前,反讓股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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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內線交易罪以行為人對重大消息「實際知悉」為前提:

  近年來證券交易涉及內線交易的案件中,時常發生涉案行為人的刑事部分法院判無罪,但民事部分卻要承擔民事賠償的案例(註1),而此種民、刑事部分有不同的結果,時常受到民眾批評,進而導致國內法院在認事用法上漸趨開放,尤其在「舉證責任」及「證明力」上,更可以發現法院使用大量「間接證據」或「品格證據」來推論內線交易事實之存在,而加深內線交易成罪案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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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前言

  《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無非是為了健全交易市場,並導正公司經營以保障股東權益,因此明文禁止內部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結束前買賣股票,但問題是並非所有的重大消息皆會成真,倘若恣意將廣泛臆測或市場流言認定為「重大消息」已為「明確」成立,有可能反而過度侵害內部人買賣股票或有價證券的財產權益,因此立法者在「比例原則」與「權利衝突」的權衡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才明文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亦即限於內部人所實際知悉的重大消息必須「明確」後,才受《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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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前言:

  日前第1501期商業周刊封面故事講述「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以下簡稱TRF)投資人受害血淚史(註1),談到目前台灣約略有3700餘家中小企業因購買人民幣TRF這種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臨重大損失,不但企業營運受到嚴重影響,更有倒閉的可能。人民幣TRF風暴儼然已席捲台灣諸多中小企業主,人民幣TRF受害者應如何面對?又合適之糾紛解決途徑為何?筆者謹藉本文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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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媒體報導,有近3700餘家的中小企業,因為購買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而遭受嚴重的財務風暴,輕則靠借款紓困,勉強公司運作;重則企業倒閉,背負巨額債務,這一場自金融海嘯後最嚴重的金融風暴是如何形成?政府該有何作為?被害人又該如何討公道?如何避免捲入財務風暴的中小企業倒閉潮影響國家經濟,且讓業主們能渡過人生中最大難關,端看各方的努力。

複雜的TRF掀起史無前例的金融風暴

  從2014年起,國內多家銀行興起銷售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隨著人民幣匯價走貶,造成眾多購買TRF的中小型企業財務重創,甚至面臨倒閉的危機,其中不乏歷史悠久、經營良好的公司行號,究竟TRF是什麼樣的商品,為何會造成這場金融風暴的產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所長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主任律師同時表示:「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就不利於投資人,TRF最初設計的目的是人民幣波動的避險工具,但在國內十多家銀行大力銷售及有意、無意的誤導下,成為國內投資人用來套利的金融商品。」銀行是如何利用這款商品來做套利呢?「一般常見的TRF合約期間,大致上可分為「12個月」或「24個月」,交易門檻多從美金百萬元起跳,金額十分龐大,而在TRF合約期間內,投資人的累積獲利具有一定的上限,當投資人累積獲利達到上限時,銀行可基於『限價條款(Knock out)』自行評估出場,虧損有限;但當人民幣貶值,投資人賠錢時,卻必須等到TRF契約期間屆滿後才能結束,無法主動要求終止合約,導致投資虧損持續變大,甚至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不斷補提高額擔保品,這對於投資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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