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4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54號解釋,認為看守所監視被告與其律師間的接見內容,並將其中可供偵查或審判的訊息呈報給檢察官或法官的規定,逾越「比例原則」所容許的範圍,妨礙《憲法》所保障的被告訴訟防禦權,應屬違憲。
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23條第3項有關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受監視之規定,其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音,已違反《憲法》第23條所示之「比例原則」。另《羈押法》第28條,律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的規定,妨害受羈押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與自由溝通權利,也違背《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失效。
4月28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條文,已將上述違憲的部份刪除,並增訂第23條之1,被告與律師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能與聞,且不得錄影、錄音。法務部從善如流,修正違憲條文並增訂保障人民訴訟防禦權條款,以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值得各界肯定。
但羈押制度本與法治國「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雖基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而取得其存在之正當性,然對於人民權益之侵害或影響頗為重大。從去年一連串政治人物、企業界人士於偵查期間即遭受羈押,所引發的社會關注程度以及對於人權侵害議題的探討,即可窺知。
「無罪推定原則」為人權保障之核心,被告除依法受限的權利外,其應享有與一般國民相同的權利。但觀之目前《羈押法》與羈押實務的規定,將羈押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不稱被告的姓名,而改以「號數」稱之、帶手銬、24小時監視…等情形,已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牴觸,更引發侵害人權的疑慮。
除此之外,有關重罪羈押、偵查中羈押期間過長、違法羈押取證等已逸脫羈押本質目的的羈押,也不符民主國家《憲法》保障權利主體的人權保障觀念。在此呼籲政府應全面性地檢討我國現行的羈押制度,繼續往《憲法》保障人權的方向邁進,俾實現「人權立國」的理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