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我接受中國廣播公司針對「花蓮教師涉嫌性侵,學童獲國賠」案件所涉相關法律問題採訪。


問題疑義如下:

一、何謂「國賠」?何種情況可獲得「國賠」?
所謂「國賠」即是指「國家賠償」之意,就是在某些情況下因政府機關有疏失而侵害到人民權益時,政府就應對人民負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構成國家賠償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賠2Ⅱ)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賠2Ⅱ)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賠3Ⅰ)

二、請求程序及賠償義務機關定義
1.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人民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惟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未先經書面請求即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為不合法。
2. 賠償義務機關之定義規定於《國家賠償法》第9條:「
(1)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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