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國慶冤案,看軍中刑事司法的人權保障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十五年前,震驚全國的姦殺女童案,十五年後又因監察院調查報告發現空軍上兵江國慶疑遭錯殺,讓沈寂多年的案件再度浮上台面!一名女童在軍營中遭到性侵並被殺害,當時正在服役的上兵江國慶遭到刑求,寫下自白書認罪,由於軍法審判採速審速決,案發後一年內便執行槍決。江父深信兒子的清白,四處奔走陳情,終於在十五年後,監察院通過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監委調查除了發現新事證,也認為辦案過程中有非法取供,希望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重審。

江國慶案的大逆轉,儼然是王迎先命案的翻版。王迎先無價的人命促使政府修正《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獲得些許保障。王迎先條款修法後,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並未百分之百獲得保障,刑求逼供、抓錯人鬧烏龍時有所聞,部分不肖員警、調查員心態仍未改變,毫無科學辦案與程序正義觀念,誤以為「刑求」是破案法寶。

「刑求」長久以來即為我國刑事司法揮之不去的陰影,被告因在警調單位遭到刑求而自白犯罪,或者供述其他共同被告犯罪,該自白被當作認定犯罪事實之重要依據者,屢見不鮮。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因此被告自白應具備「任意性」,始得作為證據,且被告是否遭受刑求逼供,理論上應由代表國家訴追犯罪的檢察官舉證被告「並未」遭受刑求逼供,然在實務運作上,被告刑求之抗辯極為容易被忽視,法院草草傳訊或函查負責偵訊之警調人員後,即認定被告並未遭受刑求或非法取供者,實為絕大多數案例的常態。

綜觀此案,案發當時有不少疑點尚未釐清,軍法單位亦未能詳加調查便迅速地執行槍決,不僅程序上難謂妥適,事實上也可能枉送一條人命。特別是案件中有關江國慶的自白,極有可能是遭受刑求後所為之自白,難謂具有任意性,同時物證並未完備的情況下,便以「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草草結束了一條年輕的生命。這一連串的案件,彰顯了法律正當程序的重要性,不僅僅是司法單位,軍事單位更是應該尊重正當法律程序,並具體落實於軍事審判中。

本案同時再次引發了死刑存廢的議題,當年因為軍法機關過於草率、倉促的執行槍決,不僅導致一條寶貴生命的消逝,更造成了一個家庭的破碎。本案中許多參與辦案的人員皆表示外界對於他們的批評並不公平,但誰又能給已經枉死的江國慶一個真正公平的審判呢?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批准通過兩公約,在台灣人權邁向新的里程碑的同時,在此也要呼籲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方案,以求在保障「生命權益」與伸張「司法正義」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中華人權協會為推廣並監督政府實踐兩公約,於去年編制了【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發展】手冊,並贈送予國防部軍法司相關人員研閱,期望藉此加強國軍官兵的人權觀念,讓兩人權公約進一步落實於軍中。此次事件的發生,本會深感遺憾,希望國防部能夠切實檢討,痛定思痛,速謀補救,藉此契機真正落實人權的理念於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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